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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茂名市茂港区副区长李伟曾受贿99万元,因举报同监仓关押嫌疑人入狱前的强奸行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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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忌
时间:
2016-4-24 18:00
标题:
茂名市茂港区副区长李伟曾受贿99万元,因举报同监仓关押嫌疑人入狱前的强奸行为立功
2011年3月20日,茂名市检察院反贪局以李伟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3年2月22日,李伟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据法院查明,李伟利用担任茂名市茂港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审批、人事调动等事项方面,为工程承建商黄某等六人提供关照和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合计人民币99万元。其受贿的时间跨度从2005年到2011年。2013年6月23日,李伟向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提供检举材料称,其在与同监仓关押的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冯某交谈过程中获知,冯某曾伙同冯某某(亦因涉嫌犯抢劫罪关押在该看守所)于2013年5月某晚使用暴力强奸了茂名一名女中学生。看守所将该线索移交当地公安部门核查,公安机关之后侦破了冯某某等人强奸案。2014年1月15日,茂名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伟有期徒刑5年。该院认为,李伟主动交代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向公安部门检举了冯某某等人的轮奸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014年10月23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抗诉,认为李伟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2015年5月,广东高院开庭再审此案。今年3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茂名中院的一审判决。广东高院认定李伟构成立功,但不予认定自首情节。
作者:
用心活着
时间:
2016-4-24 19:20
看了楼主的帖子后,我终于忍不住回帖了,在网络上我并不经常回帖,可是楼主在
这个帖子里面的表现之优秀,让我觉得不能错过这个机会。虽然仅仅是一遍粗略通读,我已忍不住拍案叫绝,在中国的网络的层次上,竟然会有如此的文学巨匠,看来以我的阅
历距离“达人”的境界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表面看作者是文章是结构松散,略显凌乱,
实际上却是把“细节主义”发挥到了极致,只言片语之间处处显露真情实感。这种螳螂捕
蝉,黄鹊在后的写法早已突破了散文范畴里的形散神不散 的境界,其独辟蹊径,造化之神
也只有当年张三丰自创太极可以与之相媲美
作者:
火凤凰
时间:
2016-4-24 21:03
真的知法犯法
作者:
火凤凰
时间:
2016-4-24 21:04
自首还好的,认真认错改善
作者:
好123
时间:
2016-4-25 00:02
了解一下
作者:
好123
时间:
2016-4-25 00:02
买文采
作者:
好123
时间:
2016-4-25 00:03
注意措辞
作者:
好123
时间:
2016-4-25 00:03
关注一下
作者:
好123
时间:
2016-4-25 00:03
关注一下
作者:
好123
时间:
2016-4-25 00:05
的轮奸行为,构成立功,
作者:
荷塘月色
时间:
2016-4-25 00:13
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作者:
荷塘月色
时间:
2016-4-25 00:13
多关注一下
作者:
荷塘月色
时间:
2016-4-25 00:13
常关注媒体网让人受益匪浅
作者:
正义之音
时间:
2016-4-25 00:16
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
作者:
正义之音
时间:
2016-4-25 00:16
人如果不修习自己的德行,那么天理难容啊!
作者:
正义之音
时间:
2016-4-25 00:17
媒体网新闻多常关注
作者:
祝你平安
时间:
2016-4-25 00:25
关注一下
作者:
祝你平安
时间:
2016-4-25 00:25
甘都得咩
作者:
祝你平安
时间:
2016-4-25 00:26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作者:
祝你平安
时间:
2016-4-25 00:26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作者:
李总
时间:
2016-4-25 00:28
作者:
无忌
时间:
2016-4-25 07:32
省院的判决是对的
作者:
无忌
时间:
2016-4-25 07:33
功过不能相低
作者:
无忌
时间:
2016-4-25 07:33
关注民生的媒体网站,上网就上茂名媒体网!
作者:
无忌
时间:
2016-4-25 07:45
本帖最后由 无忌 于 2016-4-25 07:46 编辑
茂名还遗留下一大群的贪官,继续查吧!从茂南区委到街道、村委,从国企到改制企业、民营私企的哪个领导干部身上不存在些问题的?没捉时个个是好干部,一捉一个准啊!茂名的腐败问题根深蒂固太久了!
作者:
陈晓丽
时间:
2018-8-14 07:25
认真认错态度好
作者:
吴凤丹
时间:
2018-8-14 07:25
贪污受贿强奸罪加一等,罪恶之人必须重重处罚
作者:
倩雨倩
时间:
2018-8-14 08:12
知法犯法
作者:
许诺诺
时间:
2018-8-15 02:20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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