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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州:男子嫖娼不服收容教育处罚 状告警方胜诉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牛    时间: 2013-9-5 10:59
标题: 广州:男子嫖娼不服收容教育处罚 状告警方胜诉

       中新网广州9月4日电 (奚婉婷 钟言)记者4日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近期发布的行政司法审查报告中,提及一宗涉人身自由类典型案例,案中男子潘某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要求收容教育,潘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广州中院在二审中判公安机关败诉。

       据法院介绍,潘某与女子郭某2011年12月10日在广州某地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其间潘某向郭某支付嫖资50元。二人在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经现场检查,查获已使用过的避孕套1个。警方对潘某的嫖娼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之后又决定对潘某收容教育6个月。

       潘某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决定,向广州公安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维持收容教育决定,潘某遂将公安机关告上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潘某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广州警方对潘某所做的询问笔录、缴获的物证和嫖资等,可认定潘某存在嫖娼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撤销。
       广州中院解释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但是该案中公安机关在针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未按法定要求,对“恶习”进行准确界定。

       据广州中院介绍,2012年该院行政庭审理的涉及人身自由类案行政案件共20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5%,比2012年全部行政案件败诉率10%左右相比明显偏高。此类案件多存在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处罚畸重等问题。(完)


作者: 江海多鱼    时间: 2013-9-5 11:41
就应该收容
作者: 桃桃姐    时间: 2013-9-5 15:08
别人偷食千次都没事,你偷食一次要拒留,够黑仔了
作者: 桃桃姐    时间: 2013-9-5 15:09
下次偷食记得擦嘴哦
作者: 雨过@彩虹    时间: 2013-9-5 16:23
什么人都有,这样的事了,还光彩吗?
作者: 美美    时间: 2013-9-5 18:13
6个月是重了点。这是买卖,那女的也是同样吗?
作者: 音乐无国界    时间: 2013-9-5 18:45
你情我愿得事,搞咁大做乜野~
作者: 思缘念珠    时间: 2015-8-27 14:12
羞死鬼了
作者: 思缘念珠    时间: 2015-8-27 14:14
这样做是要告诉大家知道你嫖娼了
作者: 思缘念珠    时间: 2015-8-27 14:14
赢了官司丢人脸
作者: 思缘念珠    时间: 2015-8-27 14:15
顶上去让更多的人知道
作者: 三角仔    时间: 2015-8-27 14:33
二次的就可以胜诉了
作者: 三角仔    时间: 2015-8-27 14:33
顶一顶
作者: 三角仔    时间: 2015-8-27 14:33
顶上去,让更多的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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