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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管中队长开执法车醉驾撞死人涉嫌逃逸,解读罪名、公职、保险 [打印本页]
作者: 杨子颖 时间: 2020-10-6 20:11
标题: 城管中队长开执法车醉驾撞死人涉嫌逃逸,解读罪名、公职、保险
许昌市鄢陵县,9月30日晚9:40左右,曹女士在去公园游玩后在回家的路途中,经过县城金三角广场南门时,在人行道上发生车祸去世。
肇事司机赵某是鄢陵县城管局监察中队的中队长,车辆是单位的执法车,是公车。
赵某涉嫌肇事逃逸,下车发现撞人后就跑了,后来是在附近商场门口找到的。交警给他做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是每100毫升达到230毫克。
法律解读:第一,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并不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即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赵某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每百毫升血液,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当同时将人行道上行为撞死,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饮酒后交通肇事罪降低入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要致人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逃逸的交通肇事罪,应当从重处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赵某应适用从重的这两款刑罚。
第四,醉驾,商业险、交强险均不予理赔。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事后追偿。
第五,涉嫌公车私用。本案中晚上9点钟,饮酒驾车,不太可能是公用。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单位应当赔偿相应责任。事实上,单位已经支付70万元赔偿款。但单位有关人员应当负公车私用管理责任。
第六,应当开除公职。今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赵某属于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应予开除公职,但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
赵某虽然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但因赵某肇事逃逸,刑期在3年以上,因此必须开除公职。
源于: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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