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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白一"村霸"涉黑团伙被一锅端,18人被逮捕! [打印本页]

作者: 莲花    时间: 2020-3-12 09:01
标题: 电白一"村霸"涉黑团伙被一锅端,18人被逮捕!

      2019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电白区林头镇林头村委会上村1家农户在拆除楼梯屋过程,1名人员不慎从3楼楼梯屋屋顶坠落地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相关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及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应急、住建等部门和林头镇政府及其镇安监办、村建办、派出所等相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成立由区府办张世华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纪委监委和林头镇政府等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林头镇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电白区林头镇林头村委会上村“1·9”一般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屋主情况:屋主姓名叫蔡某华,男,汉族,25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人,其妻子姓名叫何某萍,与事故中死者梁某兰(又名何某兰)为姐妹关系。      (二)死者情况:死者姓名叫梁某兰(又名何某兰),女,汉族,35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人,其为屋主蔡某华的妻子何某萍的姐姐。      (三)事故民房的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在建房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林头上村,屋主蔡某华2018年10月在原旧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建(原旧屋占地面积60㎡,建筑面积180㎡,共3层,高约11米;扩建后房屋占地面积100㎡,建筑面积300㎡,共3层、高约11米)。蔡某华在房屋扩建前没有向镇相关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事发时死者从该房屋旧屋部分正在拆除的三楼楼梯屋屋顶直接坠落地面,楼梯屋屋顶距离地面约13米;地面为泥土地面,混杂有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质地较硬;楼梯屋屋顶天花板大部分已拆除,仅剩少部分连接楼梯屋墙体,且在事故中剩余天花板发生翻转并倾斜垂挂在楼梯屋;施工现场没有设置脚手架和安全网等防坠落设施,没有安全带、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蔡某华对个人居住旧房屋进行扩建,在完成扩建主体工程后又继续拆除旧房屋楼梯屋。       2019年1月9日上午,得悉妹妹何某萍家正在建房的梁某兰带女儿过来何某萍家探亲,并邀请朋友欧某深(男,汉族,33岁,电白区坡心镇人)过来帮工(没有工钱,属于无偿帮工);到来后,梁某萍看见妹夫蔡某华1人在三楼楼顶做工,就和欧某深主动上去帮忙清理楼梯屋杂物;10时许,当梁某兰、欧某深2人站在三楼楼梯屋屋顶工作时,已拆除大部分的天花板突然失去平衡发生倾翻,2人从天花板上滑落,欧某深滑落过程被三楼楼顶护栏阻挡止住下落趋势,而梁某兰则直接坠落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0时许,梁某兰从三楼楼梯屋屋顶坠落地面后,蔡某华马上从三楼楼顶跑下,扶起梁某兰观察伤情和掐人中、呼喊名字,并拔打120急救电话,同时现场村民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约30分钟后,林头镇卫生院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并将伤者送到林头镇卫生院进行抢救;12时30分,梁某兰在林头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林头镇政府牵头组织屋主蔡某华和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善后事宜得到妥善解决,双方情绪稳定,未有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梁某兰冒险作业。梁某兰安全意识淡薄,冒险站在不稳固的天花板上工作,且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2、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没有按照建筑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护架、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间接原因      1、蔡某华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建房前未向镇有关部门申请报建,未取得施工许可便擅自动工建设,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且将拆除楼梯屋相关工作交由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施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蔡某华扩建房屋是用于生活居住,梁某兰过来帮忙拆除楼梯屋是亲戚之间互帮行为,属于无偿帮工。综合上述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电白区林头镇林头村委会上村“1.9”一般坠落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一)林头镇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情况:林头镇党政领导班子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和研究部署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在重要时期党政领导亲自带队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同时也通过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和镇机关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镇规划建设等部门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巡查执法。      (二)林头村委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林头村委会落实辖区农民建房排查工作不到位,对蔡某华非法建房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和上报。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蔡某华。房屋业主,违反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动工建设,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且将拆除楼梯屋相关工作交由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电白区林头镇政府依职权依法作出调查处理。      2、梁某萍。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冒险违章作业,且没按规定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      (二)其他建议。      1、林头村委会。林头村委会未认真履行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对辖区内蔡某华未经许可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和报告。建议林头镇政府对林头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电白区林头镇林头村委会上村 “1.9” 一般坠落事故调查组(代章)2019年12月30日

来源:电白同乡论坛


作者: 吴凤丹    时间: 2020-3-1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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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子颖    时间: 2020-3-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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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凤丹    时间: 2020-3-20 09:55
这类不法村霸必须严惩不贷
作者: 杨子颖    时间: 2020-3-20 13:23
大快人心,一锅端了!
作者: 杨子颖    时间: 2020-3-21 12:38
严惩黑恶势力,大快人心。
作者: 杨子颖    时间: 2020-3-22 12:16
依法处罚黑恶势力
作者: 吴凤丹    时间: 2020-3-22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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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凤丹    时间: 2020-3-2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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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子颖    时间: 2020-3-2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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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凤丹    时间: 2020-3-29 19:20
加强打击村霸
作者: 杨子颖    时间: 2020-3-30 08:23
接受法律严惩吧
作者: 杨子颖    时间: 2020-3-31 14:17
必须惩罚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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