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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茂名一女子以谈恋爱为由诈骗12万多余元 [打印本页]

作者: 莲花    时间: 2021-4-10 23:25
标题: 茂名一女子以谈恋爱为由诈骗12万多余元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以与他人谈恋爱结婚名义,并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2020年2月26日,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黎某甲,后假装以情侣身份与黎某甲交往,并谎称准备与黎某甲登记结婚。2020年2月至4月份期间,陈某某以经济困难、结婚彩礼、怀孕等理由,骗取黎某甲向其微信支付24202.77元,购买价值约9600元的首饰以及支付1128元现金红包,并虚构其哥哥出车祸的事实,骗取黎某甲的父亲黎某乙15000元。陈某某共诈骗黎某甲49930.77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花费。
2020年3月1日,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韦某某,后陈某某假装以情侣的身份与韦某某交往。2020年3月至5月期间,陈某某以准备与韦某某结婚为名义,虚构各种理由,通过微信向韦某某索取钱财31384.87元,及620元现金红包。陈某某共诈骗韦某某32004.87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2月28日,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江某某,之后陈某某假装以情侣的身份与江某某交往。2020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通过虚构开店装修、生病治疗、母亲做手术等理由,通过微信向江某某索取钱财38454.12元,通过支付宝向江某某索取钱财948.62元,并让江某某为自己购买了金项链、化妆品等礼物,共消费3107.82元。陈某某共诈骗江某某42510.56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花费。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3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4446.2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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