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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茂名一男子竟敢开网店卖“失身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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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9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提起的该区首例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令支付消费者购买药品价款3倍赔偿金人民币18000元,并在茂名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据了解, 2018年10月,徐某在互联网开设了一个名为“野时尚商城”的网页,然后在网页上挂出推销“金功夫”、“处女失身水”等多种催情壮阳药品的广告。有购买需求的消费者在网页上下单后,再通过添加徐某的微信进行转账交易。截至2019年2月,徐某共非法获利6000余元。案件经电白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表示,药品安全关系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切实加大对销售假药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网购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轻信不法分子在网页上鼓吹的神奇功效而购买没有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来源不明的药物,以免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从办案中还了解到,“催情”假药之所以在网络空间有一定市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络空间隐蔽性强,可以跨区域交易,无需面对面,不易被监管,一些不法分子企图通过网络购买“催情”类药品实施诸如迷奸、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不良商家也正是瞅准这类非法需求,利用网络实施销售“催情”假药行为,甚至传授作案方法,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对此,承办检察官提醒,在与人交往过程中,要时刻警惕别有用心的人递来的饮料,以防被人“下药”而遭受伤害。此外,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也要遵守法律法规,讲诚信、讲信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电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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