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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间添杯酒,路上添悲魂,下面电白鲜血淋淋的案例就是一宗因为醉驾而引发的悲剧!
案发现场
STEP 1
案发经过
2018年2月24日,肖某,男,26岁,醉酒后驾驶粤K-AX**7号小轿车,在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大道由大会堂往海景明珠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滨大道与海堤水闸路口交叉处时,与前面同方向变更车道左转往中间分隔带路口横过由吴某某,男,53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
肇事车辆
经对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135
STEP 2
法律规定
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等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肖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上述条文规定可知,肖某醉酒驾驶造成吴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根据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将会被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对肖某的讯问中,其也表示了深深的悔意,但时光无法倒流,他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
都是“喝酒惹得祸”
交警蜀黍在此再次呼吁广大司机朋友
珍爱生命!严守法规!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电白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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