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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民生] 惠州一女子怀孕期间被“炒鱿鱼”,获赔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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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1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惠州惠阳大亚湾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妇女在孕期被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在离劳动合同期满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谭女士得知自己已经怀有6周身孕,便口头告知了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却以合同期满为由向谭女士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谭女士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最后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谭女士各类补偿18万元。

         2011年1月,谭女士入职一日资企业担任人事总务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约定了工资、工作制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谭女士收到了用人单位发送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谭女士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

         谭女士称,2014年1月9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经口头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了。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没有向公司提交证明其怀孕的报告,且2014年1月25日之后也没有上班,应当视为其以实际行动同意终止合同。谭女士对用人单位辞退、工资结算、年终奖等事宜不服,向大亚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大亚湾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三期”期满,驳回了谭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裁决结果均不服,向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女士提交医院出具的报告单显示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经怀孕,用人单位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劳动合同延续至谭女士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判决用人单位向谭女士支付未结算工资36395元,之后工资按照原来的待遇计发至谭女士恢复工作之日,并计发2013年年终奖,同时驳回了谭女士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满时终止”。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仍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女职工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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