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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法院对一宗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勾结化工厂内部员工,利用进厂运输酸渣之机倒卖油品的油罐车司机,被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和两年两个月。
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间,市某化工厂委托凌某、余某驾驶油罐车进厂拉酸渣出去处理。2009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凌晨,凌某、余某伙同市某化工厂内部员工邓某、程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利用凌某进厂拉酸渣之机,由凌某将油罐车驾驶到该化工厂洗油车间的酸渣罐边,然后由邓某、程某将化工厂储油罐内的柴油成品油混合酸渣一起装进油罐车让凌某拉出化工厂门口,共盗走某化工厂的柴油6吨。成功盗出柴油后,凌某将油罐车开到茂南区金塘镇某中学旧址对面的公路上,用胶管接驳油罐车顶部的出油口,把油罐车里的柴油卸进放置在地上的铁油罐里,然后与余某一起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将油品售卖给“肥鹏”(另案处理),共得赃款18000元。凌某、余某及同伙邓某、程某各自分得赃款4500元。经鉴定,该6吨柴油价值人民币38400元。其后,凌某、余某伙同邓某、程某又以同样的方式,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间,先后七次在夜间或凌晨时分驾驶油罐车进厂,共盗走市某化工厂柴油30.08吨,然后将柴油拉到茂南区金塘镇以每吨2500至3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肥鹏”,共获得赃款76000元。凌某、余某及同伙邓某、程某各自分得赃款19000元。经鉴定,该30.08吨柴油价值人民币196765.6元。
另查明,凌某、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两人的家属均积极退清赃款共计人民币47000元给被害人市某化工厂,该厂申请司法机关对凌某、余某从轻处理。
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余某伙同程某、邓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凌某、余某伙同同伙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共八次,盗卖油品35.08吨,职务侵占所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5165.6元,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共获得赃款94000元,个人分得赃款23500元,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鉴于凌某、余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两人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侦查阶段,凌某、余某的家属均代两名被告人积极退清赃款给被害企业某化工厂,且该厂向司法机关申请对凌某、余某从轻处理,依法可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凌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判处余某(累犯)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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