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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男子砍死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有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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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2: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碧翰烽:男子砍死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有点重!

浙江在线06月15日讯 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愤怒下,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而丈夫最终付出了被判无期徒刑的下场。田某,贵州人,去年,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贵州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让田某人生发生重大改变的,是9年前的一次遭遇。2006年2月份开始,田某和妻子到瑞安一家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他们被公司安排住在三楼员工宿舍,同时入住三楼的还有张某。田某的妻子说,当年3月17日晚,丈夫正好出去散步了,对田某妻子觊觎已久的张某趁机强暴了她。

当田某回到宿舍三楼门口时,听到宿舍里妻子大声喊叫着“不要、不要”。他急忙从一旁的窗户爬了进去,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妻子拼命挣扎。张某看到田某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

田某顿时怒火中烧,冲上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丈夫先是拿白酒瓶砸,后来,又拿菜刀,直至把对方砍倒在地,脖子砍了很大一个口子。”田某的妻子说。

“我打不过对方,于是拿了一把菜刀。”田某说,他对着张某一阵乱砍,后来,张某倒地了。田某看到张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这才慌了神,把菜刀扔在房间内,换了一条裤子,带着妻子一起逃跑。

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田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

“判决后,我问他要不要上诉,他最终没有选择上诉,案发后,他一直在逃,可能整个人精疲力竭了吧。”辩护律师分析认为,法院之所以判处田某无期,而没有判得更低,主要考虑到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经停止对田某妻子侵犯,对田某妻子的威胁已经消失。另一方面,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到位。

应该说,田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这是毋庸置疑的,是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这种事明显事出有因,而且这原因还是妻子受到了重大侵害,判处无期徒刑明显有些过重,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社会情理。

1、强奸罪本就属于刑法规定的“恶性犯罪”,是应该要严厉打击的,放在任何一个有血性的人面前,遇到自己的亲人遭此厄运,都会产生激愤。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里规定的是“正在进行”的,但是这里是解决“防卫过当”问题,那么即使是“行为已经结束了”,而由于当时正处于“目睹”阶段,一时的激愤完全可以理解,顶多也就是个“防卫过当”而已。

2、从田某的行为来看,应该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但法院给出的主要是“从轻处罚”。这两者是不同的。“减轻”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轻”是在法定刑以内。为什么说符合“减轻处罚”之条件呢?一是事出有因,可以界定为“防卫过当”,法律规定是应当要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二是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个方面里面都规定了“减轻”,为什么就不能适用呢?

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面规定了如此多的量刑幅度,完全可以考虑从轻甚至于减轻的。

4、关于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没到位的问题,那么,张某对田某妻子强奸的民事赔偿又处理了吗?虽说是其已经死亡,但民事赔偿也就可以同样死亡吗?

因此,对于田某的判刑是应该的,但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不仅没有考虑其妻子遭遇强奸的巨大伤害,还可能又在其胸口上插上一刀。遭遇强奸已经够大不幸了,还要面对丈夫的入狱,这样的家庭惨剧还不够惨吗?难道法律真是完全没有情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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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2:56 | 只看该作者
换哪个男了见到这样的事情都火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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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3:00 | 只看该作者
但当时强奸犯已经停止,你再将人杀死,确实是故意杀人。杀人偿命。这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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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3:01 | 只看该作者
因为不管你再生气。也不能取人家性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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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3: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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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8: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只针对老实人,要是比强奸犯得逞了,结局又会系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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