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茂名媒体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图文热点
查看: 387|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社会百态] 三名男子相约电鱼 一人过失电死同伴获刑2年

[复制链接]
火凤凰 该用户已被删除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9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名男子相约电鱼 一人过失电死同伴获刑2年
网易新闻1小时前

三年轻男子相约同去水塘电鱼,其中一人持电鱼机负责在水里电鱼,不慎将在岸边捡鱼的同伴电死。近日,博罗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2年。

2014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任某与同村的陈某、罗某相约到博罗县龙溪镇球岗村委会附近一水塘电鱼。向朋友借来电鱼机后,由任某持电鱼机负责在水里电鱼,罗某负责在岸边捡鱼。期间,任某正在电鱼时,罗某因踩到水塘边沼泽地而触电倒地。

根据任某在庭审中的供述,当时他围着池塘电了差不多一圈的时候,突然听到罗某在他身后喊了一句“哎,要掉下去了”,他转头发现罗某身体僵直掉进水里。他立马断掉电源,和陈某一起将罗某拉上岸,见罗某有抽搐和呕吐症状,便轮流给他做心肺复苏胸部按压,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医生赶到后检查称人已经救不回来了。罗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因电击导致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自首的情节,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任某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另据博罗法院通报,罗某的家属已起诉任某及陈某,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0多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法官提醒

电鱼属明令禁止违法行为

电鱼是我国《渔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使用自制电鱼设备电鱼,不仅非常容易导致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还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茂名媒体网新浪微博|客服QQ: 1132836688|电话:13428161108|茂名媒体网免责声明:本论坛(mmmtw.com)所载所有内容皆为网友上传。 本论坛只为网友提供空间和平台,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 QQ:1132836688 本论坛的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的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茂名|小黑屋|茂名论坛|茂名人|Archiver|手机版|茂名新闻|360导航|关于我们|粤公网安备44090202000428号 ( 粤ICP备2023141084 号-1 )  茂名市展翅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GMT+8, 2024-5-26 04:16 , Processed in 0.389798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