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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粤K-23***在电白那霍超车,结果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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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21: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美丽的传说 于 2018-2-27 09:18 编辑


事故经过:
2017年12月15日,陈某驾驶粤K-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K-1***挂车载石头从那霍往水东方向行驶,12时许行至S281线罗坑镇红星公共汽车亭路段超越同方向行驶在前面由谢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时,与其发生碰刮,致使谢某连人带车摔倒后被粤K-1***挂车车轮辗压过谢某身体,造成谢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




形成原因:
陈某驾驶超载机动车,没做到安全驾驶,在确保安全下超车,是该事故的主要过错。****************************************************************
谢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是该事故的次要过错。




法律依据:
陈某驾驶超载机动车,没做到安全驾驶,在确保安全下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陈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谢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谢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惨烈的事故用冰冷的文字表达出来的时候,这其中,藏了多少亲人的泪,又有多少当事者的悔恨。而我们能做到是,每一次坐上驾驶座位,每一次行驶在道路上,每一次的出行,都要“三思而后行”,做到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生命只有一次,不要让自己的出行成了一次的单行道!
来自电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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