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通道是消防车应急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占用消防车道就等于堵住了救命的通道。由于部分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9月28日,记者了解到,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加大执法力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9月18日,凤岗镇东莞东孚钢铁加工服务有限公司因“存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被消防部门处于10000元罚款。 9月3日,清溪镇东莞市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因“酒店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违法行为”,被消防部门处于10000元罚款。 9月18日,黄江镇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江山花园分公司因“负责的物业小区存在消防车通道上加装门禁的违法行为”,被消防部门处于5000元罚款。 9月24日,长安镇黄先生因“驾驶的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被消防部门处于100元罚款。 9月15日,虎门镇续女士因“驾驶的车辆车辆停放在消防车通道内的违法行为”,被消防部门处于100元罚款。 9月7日,东坑镇张先生因“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的违法行为”,被消防部门处于100元罚款。 8月28日,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赵先生因“驾驶的车辆停放在安全出口前消防车通道上的违法行为”,被消防部门处于100元罚款。
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和社会单位,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养成良好消防安全习惯,维护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市民朋友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进行举报,也可使用微信登录“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小程序进行举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