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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宇庆 一问:为何冰火两重天? 1、张权文、曹玉珍涉嫌合同诈骗一案,2013年8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院经长达三个多月的审查之后,认为被告人量刑在10年以上,按《刑诉法》第79条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予以逮捕,遂于2013年11月以被告人不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给公诉机关。 2、2014年3月12日,张权文、曹玉珍被执行逮捕,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1日再次以张权文、曹玉珍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院再次立案受理,并于同年5月30日和9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贵院审理查明:E座房产系受害人张炬光独资兴建的, 受害人张炬光系E座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但E座房产却登记在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名下(各占50%),并由张、曹两被告人实际控制和出租收益;案发后仍拒绝将该房产返还给受害人。 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为了实现长期、永久占有被害人的E座房产,蓄谋已久,且有计划,有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利用虚假合同,通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了对E座房产在登记上的占有。 第二步,持E座房产产权申报收件回执,诉之法院,以受害人及受害人聘请的房屋管理员郭耀未经她俩授权允许,私自将其E座房产出租牟利达四年之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受害人及郭耀所收四年的租金返还给她俩,企图实现恶意侵占“合法化”。 第三步,持E座房产产权申报收件回执,以E座房产所有人的身份,组织社会力量“强行占据”E座房产,实现了对E座房产在事实上的占有。 两被告对E座房产完全占有后,以E座房产所有人的身份,将E座房产“出租牟利”,案发后仍拒绝将E座房产返还给受害人,主观故意昭然若揭。 张权文、曹玉珍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何贵院却通过捏造、弯曲事实,隐瞒证据,删除证人主要证言及被告人的主要供述等手法,刻意为被告人“脱罪”呢? 两年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宗《房屋过户诈骗案》,被告人苏林利用失效的买卖合同,通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实现了对被害人张铁石的房产“登记”过户,从而非法占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犯苏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张权文、曹玉珍同样是利用虚假的《合作经营合同》,通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实现了对张炬光E栋房产在“登记”上的占有。 相同的两案,前案被告人苏林被判无期徒刑,后案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被判无罪, 沈阳市中院错了, 抑或茂南区法院错了呢? 二问:“无罪”,为何要“导演”程序违法呢? 1、被吿人张权文在法庭上称:茂南法院不会、也不敢判他有罪,结果真的如此。 9月3日, 第二次公开庭审, 100多人参加了旁听,被吿人张权文在庭上说,张炬光控告他,为此,他花了300多万元。张权文狂言:茂南区法院不会,也不敢判他有罪,否则茂南区法院会付出很大代价。结果是法院真的不敢判他有罪。 2、是大领导干涉司法,还是法院怕付出代价? 国庆放假期间,社会传言,有大领导过问此案,合议庭有了合议结果也无效,一切都要等茂南区法院领导向相关大领导,大老板汇报,请示后,合议庭重新合议的结果才算数。 2014年10月14日,为犯人说情的原茂名市委书记梁毅民接受组织调查,受害者松了一口气,以为法院可公正审判该案了,但结果还是茂南区法院担心会付出太大代价。 3、谁泄漏了办案机密? 2014年11月初,茂南区法院分管刑事副院长张卫东、刑庭庭长柯学军在刑庭工作人员大会上,指出并狠批在庭审工作人员中有人泄漏了张权文、曹玉珍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合议结果,但至今未见处理谁。 4、审委会程序违法,由谁一手演绎? 一怪!“老板已定调,无罪”,是谁刻意在会前传开的? 二怪!叫民事审委一起来,大家定下的,追究不了谁。 三怪!民事审委“总理圈圈,我圈圈”。 刑事审委尚未讨论,即叫民事审委一起来,又不敢告知当事人,谁敢说程序不违法呢? 5、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果然如被吿人张权文庭上所言。 2014年11月23日有人吿诉被害人:昨天上午,一名自称其丈夫为茂南区法院副院长的中年妇女,在找一名冼姓医生看病时说,合议庭原来合议张权文有罪,几经周旋终无罪,下周宣判。 果然,下周五(2014年11月28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无罪,当庭释放。 事后查实,该看病妇女之所以认识冼姓医生,是被告人张权文妻子冯江碧介绍的。 三问:“人事关系复杂”是“无罪”证据吗? “受害人很惨,一栋楼被人抢了, 被告人行为很恶劣”,“案不复杂,人事关系复杂”。既知如此,为何不执行习近平同志的指示和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决定,将干涉案件的“大老虎”、“小老虎”、“苍蝇”一一暴光?公之于众呢? 受害人:张炬光 二0一五年一月三日 报送:中共茂名市委许光书记 茂名市人民政府李红军市长 茂名市政法委并何成华书记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并张毅敏检察长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林建辉院长 茂名市公安局并陈克局长 茂名市茂南区政法委并李发书记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并黄兵国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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