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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乡道路两侧建设实施规划控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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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府〔2015〕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市城乡道路交通畅达,塑造良好城乡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乡道路两侧建设实施规划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道路(含规划)两侧建设控制范围

(一)中心城区、镇区、特定地区规划范围内道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和规划管理要求以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为依据。本通知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二)中心城区、镇区、特定地区规划范围外道路两侧禁建区范围。高速公路(含连接线)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范围,国道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范围,省道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5米范围,县道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米范围,乡道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米范围,以上范围划定为道路禁建区。

在禁建区范围内,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禁建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道路建设或者保障道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中心城区、镇区、特定地区规划范围外道路两侧严控区范围。茂名港大道两侧禁建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道、省道两侧禁建区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县道两侧禁建区向外延伸80米范围,乡道两侧禁建区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上范围划定为道路严控区(具体道路详见附件)。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严控区范围。

在严控区范围内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制定村庄规划并严格按村庄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管线、电缆或设置广告、标牌等设施。

(四)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道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200米,县道不少于100米,乡道不少于50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二、依法做好城乡道路两侧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控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区、县级市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是中心城区道路两侧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控工作责任主体;镇级人民政府是中心城区以外道路两侧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控工作责任主体。

(二)依法查处道路两侧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查处本辖区道路两侧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责任主体要组织相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道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建设行为进行排查,国土、住建、规划、交通、公路等主管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进行定性。对定性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各责任主体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三)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各责任主体要对道路两侧控制区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做到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道路沿线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控制。

三、建立城乡道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主体要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内道路两侧控制区规划建设管理,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工作。各责任主体要采取出动宣传车、发送宣传单、刷写宣传标语等方式,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让群众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对于中心城区范围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要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对于非中心城区范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编制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依照法定规划进行行政许可,不得在无法定规划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许可,确保道路两侧的建设合法、规范、有序。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道路两侧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

(五)加强问责力度。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茂名市主要道路交通图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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