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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杨支柱应该废除准生证,而非给离婚的孕妇发放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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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行天下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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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07: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丰行天下 于 2015-8-15 07:36 编辑

  
  杨支柱
  2015年8月10日华西都市报《孕妇离婚了,孩子办不了准生证》一文给我们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 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报道说,8月9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和律师,他们认为,“既然《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那么办理准生证不应该设置‘必须要结婚证’的障碍。”这些专家包括,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陈实、四川省律协妇女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杜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静。离婚合法就等于离婚后应该办理准生证吗?这显然是逻辑大跃进。
  专家和律师们为什么要搞逻辑大跃进呢?因为他们支持计划生育,支持准生证制度。陈实说,“《婚姻法》更多是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出发,而计生部门的规定更多从计划生育、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杜静认为,“凌女士所怀子女受胎时间如确定在其与毛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应属于婚生子女。在认定婚生子女以后,该子女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切婚生子女的权利,同时其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法》其它的规定,如不属于超生等,该子女应属于计划内出生的孩子,应该可以办理户口等相关手续。”
  显然,专家和律师们只想两头讨好,通过美化或支持计划生育讨好政府,同时又假惺惺地表示支持孕妇维权讨好民众。中国的专家和公知,大抵都是三抓牌的,抓权、抓钱、抓名,就是不抓事实,不抓逻辑。
  顽固地支持计划生育而又同时支持离婚后的生育权,这跟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支持计划生育同时又支持未婚女的生育权一样,都是为了官民两抓,是毫无逻辑可言的。婚内无生育自由,怎么可能有女人的婚外生育权?如果女人婚外有生育权,那么有权、有钱、大名鼎鼎或长得特别帅的男人就可以通过不断跟没孩子的女人婚外交配来多生孩子,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就会部分落空,婚姻、家庭也会遭到严重破坏。我这里说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就会部分落空”并不是多生了孩子,因为从减少人口的角度只要控制了女人的生育数量也就控制了新生儿的总量,男人不负责任的风险增加还能降低女人的生育意愿;而是指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部分落空了,因为像张艺谋这样的人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一个顶一百个(农民)。尽管我并不赞成“社会抚养费”和一切计生措施,但是毫无疑问,支持计划生育而主张非婚生育权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不给未婚女和离婚女发放准生证仅仅是因为办理准生证不适当地规定了出具结婚证这个程序而她们没有吗?被美容为“生育服务证”的准生证的继续存在,就说明生育是要指标的,不但女方得有指标、男方也得有指标。不管是为了表面上遵循男女平等原则,还是为了收取更多的“社会抚养费”,都只能这样解释。未婚女或离婚女不能拿出男人的生育指标,计生办怎么可能给她们发放准生证?
  那个已离婚“前夫”不是有生育指标吗?有她也未必能用,何况“前夫”本人坚决反对她用。我在《做亲子鉴定的机构要发财了》一文中引用过两个案件。一湖南籍女士与一广东本地男士生育一女后离婚,并与老家一无子女之幼时邻居结婚,婚后该女仍前往广东打工而新婚“丈夫”并未随行,广东当地计生委觉得可疑,不知道开出什么代价让湖南当地计生办把丈夫捉起来一顿逼供,终于承认是拿了幼时邻居女孩的2千元跟她去办了个结婚证,自己还是老处男,据此广东当地撤销了该女士的二孩生育证。(《为骗生育指标,神速度假结婚》,羊城晚报2014年1月1日)政府的此种做法,仅仅广东一省,媒体报道过的就有过多起。其中一起还经过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二审又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9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不服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26万多元的行政诉讼。原告钟女士再婚有证生育第二孩。禅城计生局获悉钟女士的再婚对象李某石居然是前夫的舅舅,经假扮街坊刺探得知,初婚的李某石只知道妻子姓钟,不知道名字,从来没有同居。尽管李某石拒绝在计生人员做的谈话记录上签字,禅城计生局仍认定原告钟女士及其前夫是假借离婚、再结婚骗取生育指标。(《为生二胎与前夫舅舅结婚?》,南方都市报2013年10月30日)
  我坚决反对政府竟然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没有任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所谓“群众举报”主动认定已经登记的婚姻是假的,孩子是别人的“超生”子女,并据此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理由见拙文《做亲子鉴定的机构要发财了》)但是本案有所不同,就是“丈夫”坚决否认孩子是自己,要求引产,同意“离婚”。这位“丈夫”当然有权要求要求通过亲子鉴定否定孩子是自己的从而摆脱本来就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如果是这样,他的生育指标女当事人还有理由用吗?
  今年2月,凌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毛先生,两人在2月27日登记结婚。凌女士属于再婚,与前夫生有一女,毛先生属于初婚。婚后不久,凌女士怀孕了。她没想到,自己冒着高龄产妇的危险怀上孩子,不但没有得到丈夫的关心,反而引来猜忌。
  凌女士的丈夫此前在工地上受过伤,因为身体原因此前一直没有结婚。
  联系篇首引文,我们可以发现,以为40岁的妇女跟一个因为受伤娶不着媳妇的男人“结婚”后最多一个多月就发现怀孕了。“她曾向毛先生提出过复婚,但是对方并不配合,执意要把孩子引产。但医生说,孩子已经很大了,做引产手术存在风险。”调解离婚日期是6月16日,然后去办准生证就办不下来。2月份才认识,6月中旬胎儿就很大了。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4月份发现怀孕的未必是4月份怀孕的,说不定还是带孕结婚的。听她说可怜那男人年级一大把孩子没一个就给他生,记者是真信还是假装相信?除非有精神疾病,否则一个娶不着媳妇的中年男人突然有了媳妇,还怀上了自己的孩子,那还不喜出望外,哪有突然酗酒、打人、要引产、闹离婚的道理?依我看,这男人有没有生育能力,乃至有没有性能力,都是大可怀疑的。或者这女人到底有没有跟他“同房”,也大可怀疑。
  从女人方面看,宁可离婚也要保早期胎儿的女人在中国还有几个?6月16日法院调解离婚说明很可能是5月份起诉的,如果真是4月份怀孕的,那时胎儿才一个多月。何况妻子怀孕和哺乳期间丈夫根本无法离婚,如果她认为丈夫是无理取闹,为什么不能等孩子生下来后通过做亲子鉴定来让丈夫认错并承担抚养责任?如果孩子长得像丈夫,大概连亲子鉴定都免了。一个已经有了自己孩子的女人,给一个认识不到半年的男人再生孩子还不要他养,对他这么好又要跟他离婚,不奇怪吗?女人自己有能力养孩子?如果有,这么能干的女人会嫁给一个因为受伤而娶不着媳妇的中年男人吗?种种迹象表明,这女人很可能就是为骗取老处男的生育指标而假装跟他结婚的。
  男人沦为是女人为获取生育指标而加以利用的法律工具,却没有报酬,还被欺骗,要摆脱抚养义务还得花钱做亲子鉴定,那时一样会鸡飞蛋打老婆、孩子都没了,他能心甘吗?记者为什么不去采访一下这个男人?恐怕并不是难找,而是心里没底吧?
  女人同样可悲。她显然还爱着她的第一任丈夫和他们共同的孩子,但是为了生育第二个孩子,竟然不惜在怀孕期间跟人长期通奸。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愿而嫁人,那不是长期通奸是什么?好在那男人身体不行,否则新婚丈夫要同房,女人怕是也未必能拒绝,而妊娠早期同房对胎儿多么危险!她这么做,只是为了获得一张准生证。
  计划生育使中国人变得如此可怜,如此可悲,如此丑恶,难道还不应该尽快废除吗?给这位孕妇一张准生证,不过使她行骗得逞,并鼓励更多的二孩、三孩孕妇跟丈夫假离婚然后去跟另一个男人以结婚的名义通奸,使结婚证异化为孕妇通奸许可证和骗取生育指标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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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支柱
  中国人一生不但需要从政府那里办理的证件特别多,而且这些证件还特别牛:它们不只是为了国民需要时方便举证,而且被看做事实本身,以至于曾经流传这样一个段子——
  某公务员要查一个拄着双拐的残疾人的残疾证明,残疾人称忘带了。公务员说,“没残疾证怎么证明能你是残疾人?”残疾人愤然道,“你还是个人吗?”公务员很生气:“你怎么无故骂人?”残疾人道:“我没骂你呀,你说你是人,请出示你是人的证件。”公务员无法出示,只好闭嘴。
  结婚证在中国就是这样一种证件。中国政府和中国法院是不承认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的,哪怕男女两人已经白头偕老、儿孙满堂,哪怕因此而损害第三人——未成年孩子的利益。中国政府和中国法院通常把结婚证当作婚姻本身。
  但是一般人不知道的是,政府有时又为了所谓“国家利益”否认某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据效力。政府竟然可以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没有任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所谓“群众举报”主动认定已经登记的婚姻是假的,孩子是别人的“超生”子女,并据此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譬如一湖南籍女士与一广东本地男士生育一女后离婚,并与老家一无子女之幼时邻居结婚,婚后该女仍前往广东打工而新婚“丈夫”并未随行,广东当地计生委觉得可疑,不知道开出什么代价让湖南当地计生办把丈夫捉起来一顿逼供,终于承认是拿了幼时邻居女孩的2千元跟她去办了个结婚证,自己还是老处男,据此广东当地撤销了该女士的二孩生育证。政府的此种做法,仅仅广东一省,媒体报道过的就有过多起。最近的一起,还经过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二审又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29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不服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26万多元的行政诉讼。原告钟女士再婚有证生育第二孩。禅城计生局获悉钟女士的再婚对象李某石居然是前夫的舅舅,经假扮街坊刺探得知,初婚的李某石只知道妻子姓钟,不知道名字,从来没有同居。尽管李某石拒绝在计生人员做的谈话记录上签字,禅城计生局仍认定原告钟女士及其前夫是假借离婚、再结婚骗取生育指标。(《为生二胎与前夫舅舅结婚?》,南方都市报2013年10月30日)
  2014年3月18日,佛山中院判决钟女士(法制日报社的法制网称她为“阿秀”,下同)败诉。佛山中院行政庭审判长郭赟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还不能证明李某石与孩子的血缘关系,婚育行为的隐私性决定了禅城卫计局即使穷尽所有正当手段也无法确证孩子是阿秀与前夫所生,阿秀只要作一个DNA鉴定,就能一目了然地证明孩子的生父是否现任“丈夫”,具有显著的证明优势,在计生局提供初步证明后,钟女士认为行政行为错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佛山“指标门”计生罚款案终审宣判》,法制网2014年3月18日)
  尽管就个案而言我也怀疑阿秀的离婚、再婚可能是为了规避政府对生育的指标控制,但是郭赟法官的判决理由却让人心生恐惧。
  譬如一对夫妻结婚后过了六七年甚至八九年才有孩子,这孩子有长得特别像叔叔、伯伯或姑妈、姨妈,于是有“群众”向计生办举报这对“不育”夫妻在替兄弟姐妹代养“超生”孩子,计生办的人偷偷拍下这长得极像的一大、一小两人的照片,还真像!再查一查他们的结婚时间,果然结婚八九年才有孩子。请问郭赟法官,这算不算初步证据?是不是这对夫妻就该去做亲子鉴定?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都可以无视了。特别是侄子长得像叔叔而丈夫又在部队或外地工作的,是不是还要怀疑人家叔嫂通奸?
  又譬如一对夫妻结婚后过了六七年甚至八九年才有孩子,这孩子偏偏跟别人两年前失踪的同龄孩子长得很有些相像。中国这么多人口,有两个孩子面部特征相像原本也没什么好奇怪吧?当失去孩子的父母听亲友说邻县有个孩子像他们家失踪的那个,年龄也差不多,立即就去查看、打听,一看果然有点像,再一打听养孩子的夫妻结婚后过了六七年才有孩子,于是认定这就是他们家的孩子,认定养孩子的夫妻因为自己生不了孩子而拐骗或收买了他们的孩子。这个时候,警察是不是也可以根据这种“初步证据”否定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的效力,要求养孩子的夫妻去跟孩子做亲子鉴定自证清白?谁出亲子鉴定费?
  再譬如安徽个有个育有一女的漂亮女士丈夫遇车祸亡故后,很快与一个育有一儿而妻子在同一车祸中亡故的男士因同病相怜而结婚,婚后依“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领并获批三孩生育证(其实对双方都是二孩,但依各地计生系统的计算办法都被认为是三孩,中国有13亿人口或许也是这么算出来的。注意,此处安徽不能随便换成它省市,多数地方这种再婚夫妻是禁止生育的,广东有的地方甚至把绝育手术作为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但是她并自己都拿不准是早产了三周,还是孩子是前夫的;后夫因她漂亮且自己已有一儿,也不是很在意。但计生委据“群众”举报获悉这个最小的孩子有点像该女士的前夫,一计算时间果然不对,再调出病历追问医师发现也不像早产。假如计生委因此撤销三孩生育证并引起诉讼,请问郭赟法官是不是认为该女士可以通过做亲子鉴定轻易驳倒计生委何以不做,应推定孩子非后夫所生,维持计生委按第三孩(这太神奇了,又不是生双胞胎,她跟前夫哪来的第三孩?但根据中国计生系统的特色算术,这孩子晚于该家庭另外两个孩子出生,应该算第三孩。)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这样一判,亲友邻里都知道了孩子非现夫亲生,又面临巨大经济压力,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婚育行为本属私权,性关系和亲子血缘关系本属高度隐私,但即使有了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为了便于政府收取更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抚养费”,法院依然可以不承认,被怀疑的当事人必须去做亲子鉴定自证清白。看来有没有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其实也不重要,政府有初步证据怀疑谁是你孩子的爸爸法官就判谁就是你孩子的爸爸。这让广大中国妇女情何以堪?想要尊严?请做亲子鉴定自证清白。古今中外官权对私权的挤压,还有比这更离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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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3:34 | 只看该作者
丰行天下 发表于 2015-8-17 22:43
少来,无耐性鱼儿才不上你钓呢

有些人是没耐性也可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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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帖咋这么长啊看的我头都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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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生第二胎竟然假离婚又和前夫的舅舅假结婚?乱七八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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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5 15: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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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8:16 | 只看该作者
哪里那么容易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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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8:17 | 只看该作者
同情 ,可怜,有 时候 不 管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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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10: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很多人为了自己的私欲,造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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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20: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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