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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江南华联超市伤人案在南宁中院开庭审理
2015年09月24日 13:50新浪司法
被告人周某
庭审现场
南宁法院网讯 一男子在超市购物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怀疑被超市的收银员偷走,便心生不满将超市收银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九人捅伤。9月22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11.27”江南华联超市伤人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周凌俊在南宁市亭洪路45号北京华联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因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怀疑被北京华联超市的收银员偷走。同日14时许,周凌俊携带购物小票到北京华联超市讨要所丢失的物品,并要求亲自查看超市监控视频。在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后,周凌俊心生不满,随即从其左脚踝处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身旁的收银员曾某的颈后部、胸背部等处猛捅数刀,并持刀追捅超市内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直至被他人当场制服。周凌俊的行为共造成曾某等九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七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二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庭审当日,旁听席上坐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广西电视台、广西法治日报等媒体记者在庭审现场进行报道,中院还网络直播了该案的庭审。
被告人周凌俊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声称自己是被家人下毒,被人迫害、跟踪以至当时精神失控,才做出这样疯狂的举动。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不后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凌俊目无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七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凌俊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公诉人认为还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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