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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李珠江受贿案有了终审结果。据悉,李珠江因受贿一审被汕尾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广东省高院近日公布了李珠江案二审判决,李珠江二审由先前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
李珠江1954年7月出生,广东兴宁人,1970年12月工作,1973年6月入党,在职大学学历。原任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厅长,2000年2月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9年9月,李珠江被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命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法院审理查明
李珠江在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公司在海砂开采申请海域使用证及海域使用证延期加注意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议案资金、打击非法开采海砂、疏浚泥固化处理基地项目、渔港项目、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项目等事项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邝某文、陈某财、李某甲、王某华、李某培、李某乙、沈某等7人贿赂钱物共计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元1万元、黄色金属二块(各重500克,价值共计人民币217670元)、价值人民币32.8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价值港币2.3万元浪琴手表一块。案发后,李珠江妻子杨某霞已退赃人民币394万元,并上缴黄色金属一块,重500克。
多宗受贿是为了红颜
李珠江在供述中说,2009年6月,其女朋友叶某英告诉其在珠海买房,首期付款有困难。李珠江答应帮她,并要了叶的账号,随后发信息给身兼多家公司董事长的李某甲,请他汇20万元给叶某英。汇完后李某甲发信息告诉他“钱已经汇过去了。”
2009年10月,叶某英又找李珠江要钱,李珠江于是又发信息给李某甲,后来李某甲又汇了20万元给叶某英。
行贿人李某甲则在证言中称,李某燕也是李珠江的女朋友,原是一家酒店的一个部长。李珠江曾打电话给他,说李某燕想借5万元开店。后来他给李某燕汇过去5万元,这5万元李珠江和李某燕都没有还。
汕尾中院一审认为
李珠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珠江不服。他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在第一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时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陈某财行贿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侦破行贿案件的重要线索。
李珠江辩称
原判认定他收受贿赂款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他因购房需要而向邝某文借款50万元属于借贷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还有原判认定他收受陈某财贿赂款的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收受港币部分应为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且他从未收受过陈某财贿送的人民币50万元。另外他向李某甲借款6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不是受贿的钱财,更不是索贿钱财。此外,他在2009年10月份不再担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之后,收受的礼金不能认定为受贿款。基于此,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依法减轻从宽处罚。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
李珠江上诉后,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二审以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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