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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0日,茂名市检察院反贪局以李伟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3年2月22日,李伟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据法院查明,李伟利用担任茂名市茂港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审批、人事调动等事项方面,为工程承建商黄某等六人提供关照和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合计人民币99万元。其受贿的时间跨度从2005年到2011年。2013年6月23日,李伟向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提供检举材料称,其在与同监仓关押的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冯某交谈过程中获知,冯某曾伙同冯某某(亦因涉嫌犯抢劫罪关押在该看守所)于2013年5月某晚使用暴力强奸了茂名一名女中学生。看守所将该线索移交当地公安部门核查,公安机关之后侦破了冯某某等人强奸案。2014年1月15日,茂名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伟有期徒刑5年。该院认为,李伟主动交代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向公安部门检举了冯某某等人的轮奸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014年10月23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抗诉,认为李伟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2015年5月,广东高院开庭再审此案。今年3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茂名中院的一审判决。广东高院认定李伟构成立功,但不予认定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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