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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 旦场镇一农户丧失家庭承包土地 先由邻居“交粮代耕,不料后来承包权被登记在邻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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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6: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蔡玉荣所指的一块自家承包土地已被登记在邻居名下。

电白区旦场镇的农妇蔡玉荣及子女虽然是农业户口,但目前在其所在的旦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却没有承包的土地。据了解,在上世纪80年代初的第一轮土地承包中,蔡玉荣的家公一家人曾有承包的田地,后将承包的田地交由邻居许水清“交粮代耕”,蔡玉荣的家公及丈夫等后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蔡玉荣以及家婆和子女仍是农业户口。据说蔡玉荣的家公曾口头表示放弃耕种土地,结果原本属于蔡玉荣家庭的3亩多承包土地被许水清悉数承包。有律师指出,作为农业户口的蔡玉荣及其子女,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丧失家庭承包土地

旦场镇旦场居委会圩四队的蔡玉荣告诉记者,在改革开放分责任田时,她丈夫一家五口领到三块地,共约3亩多,“1982年我结婚后户口迁入丈夫家,1986年我丈夫和小叔到外地做工,劳力不足,便口头商定将我家耕地借给同在圩四队的许水清耕种,条件是许水清缴交国家公粮。2008年国家对农业有补贴,我家在2008年至2009年都领到种粮补贴,但2010年到现在被停发了。”

种粮补贴停发后,蔡玉荣到旦场居委会了解原因,才知道她家的田地早已被调整给许水清承包,于是她向旦场镇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归还她家原有的承包土地。

对于这3亩多土地的承包权纠纷,许水清解释说:“在她全家迁入非农业户口时,已将田地退还旦场圩四队,我现在耕种的田地有可能有她家原来耕种的田地。”他还表示,他现在耕种的田地大约是在1988年或1989年期间领取的,现在已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从来没有使用或借用过蔡玉荣的田地。”许水清对土地承包权纠纷的解释似乎有点令人费解。

旦场镇旦场居委会圩四队经济合作社社长刘顺宜表示,当年分田到户(即上世纪80年代初第一轮土地承包),蔡玉荣的家公林景良及家婆邓妙华、丈夫、小叔和小姑等5人在圩四队分得责任田,在林景良及三名子女农转非之前,已将承包的责任田交由许水清代耕,并由许水清交公购粮。

农转非与承包经营权

上世纪90年代初,林景良及三名子女通过农转非迁入旦场镇落户,成为城镇居民,此时蔡玉荣已嫁入林家并生儿育女。电白粮食局一位干部回忆当年的情况:“那时候很多农业户口的人都想搞农转非,有的找人托关系,有的还得花钱,因为城镇居民享有农村人没有的入学、就业、当兵、粮油供应等方面的待遇。”

蔡玉荣向记者出示了一本《广东省电白县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这本于1993年4月办理的粮食供应证显示,作为城镇居民的林景良及其三名子女,每人每月可以由旦场粮所供应11公斤粮食。然而事实上,广东早在1992年4月全面放开粮价,曾令农村人羡慕的粮食供应证不再值得炫耀,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林景良及其三名子女转为非农户口后,生活与其他农村人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户籍的改变并未带来想象中的美好日子,蔡玉荣的丈夫至今仍在外地到处打散工。住还是原来的老地方,也没有安排到什么工作。由于国家取消粮油统购政策,每人每月供应11公斤粮食的待遇不到一年也被取消了。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律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然而,蔡玉荣、她的家婆及子女仍是农业户口,并非许水清声称的“全家迁入非农业户口”。

记者了解到,同是圩四队的杨志强一家,同样部分家庭成员农转非,但他家的承包土地一直未作任何调整。“农转非时我们全家都不想耕作土地了,但到处‘叫卖’都没人想收。”杨志强儿子对记者说。

未经村民讨论的土地承包权调整

现任旦场居委会主任的许良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前,林景良曾向原来的老村长口头表示,愿意将自家的责任田交给许水清承包,同时,当时的政策“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而当时林景良及其三名子女已迁入旦场镇落户,所以居委会就直接将林景良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全部调整给许水清,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现在,林景良、邓妙华及老村长均已不在人世,口头上自愿放弃承包一说无从查证,旦场居委会也未能提供林景良自愿放弃承包的证据。虽然林景良及三名子女在旦场镇落户,但蔡玉荣、她的家婆及子女仍是农业户口,作为非农户口的林景良,是否有权代表其他仍是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呢?另外,记者查阅当年的土地承包协议时看到,林景良一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是登记在其妻邓妙华的名下,而不是林景良名下。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刘顺宜表示,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因分田到户以来,有的人的土地已建房,有的人的田地已转包或转让,很难重新调整,在旦场居委会除长坡仔村的田地重新调整外,其他11个生产队的田地不重新调整。”据了解,当时省下发的文件要求“继续稳定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土地承包,对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应尽量保持原来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

但将承包土地借给许水清代耕的蔡玉荣,却被一纸公示“悄悄”地变更了承包权。旦场居委会称,当年将蔡玉荣一家的原承包地调整给许水清时,虽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但在村长家门张贴公示。可是蔡玉荣一家表示对此不知情。

记者查阅在旦场镇政府农业办保存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表底册后发现,在杨志强承包的田地里,一块“下菜园”的坡地标明“北至邓妙华坡边”, 另一块“长坡子”的坡地标明“北至邓妙华坡边”,而许清(即许水清)的“下菜园”坡地是“南至杨志强坡边”, “长坡子”坡地也是“南至杨志强坡边”。事实上,虽然许水清的登记表显示有三块承包土地与杨志强相邻,但杨志强的登记表全然看不到许清或许水清的名字。当记者想再查看与许水清承包土地相邻的其他村民的登记表时,旦场镇的农业办主任马上动手将登记表底册拿走了。

记者从电白农业局、旦场镇和博贺镇的部分村委会等渠道证实,为分解巨大的工作量,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发放基本上“自上而下”,由电白人民政府直接下发到各镇的村(居)委会,由村一级直接填写,到田到户逐家进行土地确权的环节基本缺失。然而,记者注意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有明确表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为“自下而上”的方式,是在承包合同生效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审核后造册并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县级以上政府在审核后颁证。

至于蔡玉荣一家在2008年至2009年都领到种粮补贴,许水清的弟弟、当了多年村干部的旦场居委会主任许良承认是工作失误,“当时疏忽大意,所以就将补贴划入了蔡玉荣家婆的账户。”据悉,蔡玉荣的家婆邓妙华于2010年初去世。从2010年起由蔡玉荣一家领取的种粮补贴被取消。“种粮补贴年年有,谁领走了呢?”蔡玉荣显得很无奈。据了解,发放种粮补贴的对象是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然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明确写明承包方为邓妙华的3亩多土地,却登记在邻居许水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蔡玉荣告诉记者,虽然自家失去了土地,但很多年来却一直履行着村里的各种义务,如缴交教育费附加、公路基金、年例戏金等,也享受一些权利,如分得些许山岭出租收益、投票选举村干部等。

电白的一名律师指出,作为农业户口人员,蔡玉荣及子女等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调整承包土地应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若当事人无法协商调解,可走法律途径解决本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评  论

土地承包权之争引发的三重思考

黄策

旦场镇农户蔡玉荣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由邻居许水清“交粮代耕”,不料后来承包权被登记在许水清名下。土地承包权之争让好邻居变成利益对立者。群众利益无小事,希望在有关方面的关注下,承包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通过深度剖析纠纷的来龙去脉,结合当前的社会发展态势,笔者有三重思考。

其一,农村法治问题。最近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中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要打造法治中国升级版,农村的法治无疑是重要方面。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等现象。由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个别农村基层干部出现乱作为现象,乱作为就会产生不少社会矛盾,当引发矛盾时就推卸责任,不想办法正确处理。先是乱作为,继而不作为,在群众中造成很大民怨。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发展的带路人,因此要提高农村法治水平,首先要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其二,户籍改革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农转非”浪潮曾风行一时,不少农村群众成为名义上的“非农户口”,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他们住的还是原来的农村,在城镇里也没有工作,没有享受城镇化带来的实惠。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农转非”已成为历史。最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对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了“路径图”。茂名作为人口大市,应因地制宜及早谋划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打破分割城乡的藩篱,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

其三,农村城镇化。城镇化的对象是人,载体是土地,要在广大农村逐步实现城镇化,其前提就是要消除土地纠纷。同时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改革,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经预言:美国的新技术革命和中国的城镇化,是21世纪带动世界经济发展的 两大引擎。《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也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从2013年公布的数据看,2012年全国城镇化率为52.57%,广东城镇化率为66.5% ,茂名城镇化率为37.43%,几乎全省最低。这说明,我市的城镇化空间还很大,潜力还很足。茂名要实现赶超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无疑是一大主攻方向。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2004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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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的,因为我们家也有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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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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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强抢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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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22: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也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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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天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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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顶一个,支持媒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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