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茂名媒体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图文热点
查看: 12193|回复: 10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投诉举报] 请茂南区人民法院王宇庆院长“判后释疑”的一封公开信

  [复制链接]

2

主题

9

帖子

32

积分

学前班

Rank: 2

在线时间
2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8-3
注册时间
2014-12-27
积分
32
金钱
10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1: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离离原上女 于 2014-12-27 11:44 编辑

请茂南区人民法院王宇庆院长“判后释疑”的一封公开信
王宇庆院长:
本人是贵院审理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受害人张炬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曾经找过您,要求公正处理,您口口声声说会公平、公正判案,并进一步对受害人说“既然民事无法调整, 一定要给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但结果贵院却通过捏造、弯曲事实,隐瞒证据,删除证人主要证言及被告人的主要供述等手法,刻意为被告人的“强行占据”行为“脱罪”。
老百姓都清楚“强行占据”就是“抢”,法院却糊涂了?不知道“强行占据”别人房产“出租牟利”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受害人对着一塌糊涂的判决书,敢问王院长应怎样“解读”呢?

判决书既然认定“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和张炬光、黄丽、方桂春五人合伙协商共同出资兴建福安1号的合作协议是真实的,不存在欺骗性的,并且五合伙人分建后也已各自出租使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为何又认为“房产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纠纷”呢?

既然审理查明“分户前结算,张权文确认各合伙人的投资金额及扣下每人约70万元作为支付‘地、桩、设计、关系’费用,其中张炬光在合建期间投资116.178万元,被张权文扣下其70.178万,不但足够,且有结余。”为何又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呢?

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强行占据”受害人张炬光的E座房产,出租牟利无罪,那张炬光“强行占据”张权文的A栋, 曹玉珍的B栋,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效果, 王院长埋单吗? 茂南区法院埋单吗?

请王宇庆院长“判后释法”:
一、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E座房产,是本案的本质特征,为何判决书回避对此行为性质进行评判认定呢?
受害人独资兴建的E座房产, 虽然系小产权房,但并非无主物。E座房产的权利人是张炬光,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对此一清二楚。
被告人为了实现长期、永久占有被害人的E座房产,蓄谋已久,有计划,有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利用虚假合同,通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了对E座房产在登记上的占有。
第二步,持E座房产产权申报收件回执,以受害人及受害人聘请的房屋管理者郭耀未经她俩授权允许,私自将其E座房产出租牟利达四年之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受害人及郭耀所收四年的租金返还给她俩,企图实现恶意侵占“合法化”。
第三步,持E座房产产权申报收件回执,以E座房产所有人的身份,组织社会力量“强行占据”E座房产,实现了对E座房产在事实上的占有。
第四步,以E座房产所有人的身份,将E座房产“出租牟利”。
以上行为,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的主观故意昭然若揭,且两次庭审亦已查明得一清二楚,并记录在案,但为何判决书却刻意回避对以上行为进行评判认定呢?

二、为何要判决书为被告人“脱罪”而“量身定做”呢?
判决书在审理查明部分清楚显示:“房产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纠纷”不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亦不成立。
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第18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条)和本案卷宗第9卷P158、P160及卷宗第10卷P33清楚载明:张炬光收取重庆路1号转让款161.61万元是张炬光合伙经营重庆路1号应得的本利。
所谓本院认为“房产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纠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无法排除张权文、曹玉珍强行占据争议房产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观意图,不能排他性得出张权文、曹玉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结论。”纯系刻意为被告人“脱罪”而“量身定做”的“理由”。
况且被告人从未主张过其“强行占据”E座房产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要认定被告人“强行占据”E座房产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必须以被告人承认E座房产是被害人的这一前提条件。因被吿人始终认为E座房产是她俩的,故判决书为被告人寻找的“脫罪理由”根本不成立。
三、“拒不返还”属于对取舍的主观选择,被告人拒不返还E座房产给被害人,为何还不能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呢?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被告人利用虚假合同,实现对E座房产在登记上的占有之后,便以E座房产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企图恶意侵占“合法化”,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持E座房产产权申报收件回执,以E座房产权利人身份“强行占据”,出租牟利。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只要“财物”还在权利人的手上,双方之争都是“数目”之争,“债”之争,属民法的规范范畴;一旦行为人在主观上以“财物”所有人的意识完成了客观上的“交付”行为,其性质已由民事范畴转向了刑事规范领域。对权利人而言,不再是民事行为的相对方,而是刑事行为的受害者。
面对不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曹玉珍在庭承认E座房产是张炬光的, 她之所以申报E栋楼房50%的产权登记,是基于其借了70万给张权文有保障,并且说张权文已经还给其56万元,尚欠14万元。
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拒不返还,有罪,连不识字的老婆子都明白的起码法律,为何茂南区人民法院却糊涂了呢?
此致!
                                 被害者:张炬光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六问茂南区人民法院(案情及要求判后释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送:茂名市政法委并何成华书记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并张毅敏检察长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林建辉院长
茂名市公安局并陈克局长
茂名市茂南区政法委并李发书记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并黄兵国检察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9

帖子

32

积分

学前班

Rank: 2

在线时间
2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8-3
注册时间
2014-12-27
积分
32
金钱
10
推荐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11: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离离原上女 于 2014-12-27 11:46 编辑

六问、茂南区人民法院
习近平同志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9月3日, 茂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张权文、曹玉珍诈骗案,100多人参加了旁听,被告人张权文庭上说:张炬光控告他,为此,他花了300多万元。
张权文狂言:茂南区法院不会,也不敢判他有罪,否则茂南区法院会付出很大代价。
2014年11月23日有人吿诉被害人:昨天上午,一名自称其丈夫为茂南区法院副院长的中年妇女,在找一名冼姓医生看病时说,合议庭原来合议张权文有罪,几经周旋终无罪,下周宣判。
果然,下周五(2014年11月28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无罪,当庭释放。
事后查实,该看病妇女之所以认识冼姓医生,是被告人张权文妻子冯江碧介绍的。
     
【案情】
2011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权文在征得另一被告人曹玉珍的同意后,带领13名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强行占据被害人张炬光独资兴建并已出租了近四年的E栋楼房, 当地公安机关塘尾派出所经调查后, 于2011年4月10日出警,将E栋楼房交回给被害人。
2011年6月14日,张权文、曹玉珍以E栋楼房是她俩共同投资建设的,张炬光及张炬光委托的房屋管理员郭耀未经她俩授权允许,擅自将E栋房产出租给他人谋取利益为由, 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张炬光及郭耀停止侵权, 并将前几年所收取的租金约50万元返还给她俩。
张炬光提起反诉, 请求法院判令2011年3月21日至4月10日, 张权文、曹玉珍强行占据E栋房产期间所收取的租金28192元给他。 在宝安区法院庭审过程中,根据张权文、曹玉珍提供的证据发现,早于2009年11月29日,张权文、曹玉珍便冒充E栋房产是其投资建设的,向当地村委会和政府申报了产权登记;2010年3月3日又与土地出让方深圳市福桥兴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合作经营合同》,并通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实现了对E栋房产在“登记”上的占有。当地政府发给张权文、曹玉珍的《申报收件回执》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张权文、曹玉珍各占E栋房产50%的份额。
在宝安区法院尚未有判决的情况下,张权文、曹玉珍于2011年10月再次以E栋房产所有人的身份,组织社会力量强行占据E栋房产,并出租牟利,实现了对E栋房产在“实”上的占有。
2011年11月,张炬光向茂名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张权文、曹玉珍合同诈骗。茂名市公安局调查发现,此案宝安区法院已受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此案件因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与法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事项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并且不具备“若干规定”中的两个立案条件,茂名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
2012年1月12日,宝安区法院以E座房产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为由, 裁定驳回双方的起诉, 双方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5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张力审判长在庭上说:“双方律师在场,按公、检、法三家分工,本案应不属法院民事管辖。虚假证据在民案上为无效证据,但在刑案上却认定为犯罪证据。张炬光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报案回执寄给本院”。
2012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具备法院民事受案管辖范畴,当事人应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由相应机关依法处理”,维持一审裁定。
受害人张炬光在通过民事途径无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最后依据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审判指引,求助于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2012年9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市公安局两家亲自到深圳与当地警方协商之后,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才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8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1月茂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不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给公诉机关。
2014年3月12日,张权文、曹玉珍被执行逮捕,2014年3月21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5月30日和9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
1、被告人曹玉珍在庭上承认涉案E房产是受害人的。
     5月30日, 第一次公开庭审,100多人参加旁听, 被告人张权文坚持说E栋房产是其与曹玉珍共同投资建设的,仍然拒绝将E栋房产还返给受害人。而另一被告人曹玉珍则承认在E栋楼建设过程中,她没有出资。
审判长问:曹玉珍, E栋楼房究竟是谁的?
曹玉珍答:是张炬光的。
审判长问:那为何要占有张炬光的房屋?
曹玉珍答:不是想占有张炬光的E栋楼房,我之所以申请E栋楼房50%的产权登记,是基于2010年3月3日交清地款时,我借了70万元给张权文有保障,张权文已经还我56万元,尚欠14万元。
2被告人张权文在庭上狂言:茂南法院不会、也不敢判他有罪。
9月3日, 第二次公开庭审, 依然100多人参加旁听,被吿人张权文在庭上说,张炬光控告他,为此,他花了300多万元。张权文狂言:茂南区法院不会,也不敢判他有罪,否则茂南区法院会付出很大代价。
3茂南法院一审判决,果然如被吿人张权文庭上所言。
2014年10月14日,为犯人说情的原茂名市委书记梁毅民接受组织调查,受害人松了一口气,自以为法院可公正审判该案了。
2014年11月23日有人吿诉被害人:昨天上午,一名自称其丈夫为茂南区法院副院长的中年妇女,在找一名冼姓医生看病时说,合议庭原来合议张权文有罪,几经周旋终无罪,下周宣判。
果然,下周五(2014年11月28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无罪,当庭释放。
事后查实,该看病妇女之所以认识冼姓医生,是被告人张权文妻子冯江碧介绍的。

【六问:茂南区人民法院】
  一问:判决书P6倒数第8行:
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张权文、张炬光、曹玉珍三人商议共同出资与深圳市福桥兴公司合作开发重庆路1号地,开发至二层时,三人商量将该地转让出去,置换福安1号地。”
请问法官:所谓“三人商量将该地(重庆路1号)转让出去,置换福安1号地”的事实证据在那?如果有“证据”,为何两次庭审,不进行庭上质证呢?
事实真相:
2001年刘必文通过参加桥头村土地竞标,获得重庆路1号地经营权,之后转让给潘周聪。
张权文、张炬光、曹玉珍三人取得重庆路1号地是从潘周聪手上转让而来的,因张权文将其掌控的资金挪作它用,造成资金断链被逼转让,首先由张权文联系买主转让给江荣海,江荣镇二人,张权文同意由张炬光首先收齐属张炬光应得的本利,结果张炬光向江荣海,江荣镇二人收取了140万元。后因江荣海,江荣镇提出解约而转买给何金尧,邓泽辉夫妇。张炬光通过银行退回140万元给张权文帐户,再由张权文退回给江荣海,江荣镇二人,之后由张权文、曹玉珍向何金尧,邓泽辉夫妇收齐其应得的本利后,最后由张炬光收取。
本案卷宗事实证据:
(1)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笫14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二条)及卷宗第4卷P148清楚载明:张权文、曹玉珍承认重庆路1号转让款要用于福安1号建设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等书证。
(2)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笫14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二条)及卷宗第9卷P142清楚载明:张权文、曹玉珍收取重庆路1号转让款130万绝大部份没有用于福安1号建设。  
(3)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笫14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九条)及卷宗第9卷P110-114《邓泽辉笔录》清楚载明:张炬光收取重庆路1号转让款161.61万元,张权文、曹玉珍当时是知道的。
(4)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笫18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条)卷宗第9卷P158、P160及卷宗第10卷P33清楚载明:张炬光收取重庆路1号转让款161.61万元是张炬光合伙经营重庆路1号应得的本利。

二问:2009年10月 17日, 两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便产了非法占有被害人E栋房产的主观故意,事隔两年后的2011年6月14日,两被告人向宝安区法院起诉被害人侵权时才被发现,相关证据附卷宗并进行了庭审质证。
请问法官:为何判决书不但一概隐瞒,而且捏造事实, 作出两被告人交清拖欠地款之后,再申报E栋房产登记的“审理查明”呢?
是什么诱惑,令法官釆用隐瞒,消灭犯罪证据的手段来强行为犯罪分子脱罪呢?
事实真相:
1、2009年10月17日,张权文、曹玉珍商议好“谋取”被害人的财产后,由张权文起草并打印好《决定对张炬光除名的声明》,两被告人签好名之后,由张权文去高州找黄丽签名,黄丽不敢签,转而找曾世雄骗签(曾世雄证言在第12卷,但判决书却隐瞒),方桂春证实是被张权文以要办证为名骗签名的。(判决书P13倒数第3行)
2、2009年10月22日,张权文在其《上诉状》中承认张炬光是福安1号合伙买地人,E栋房产是张炬光的。声称“欠地款105万多元属实,但不是五个业主欠地款,而是陈剑强欠的地款1053696元,理由是其已将收取五位业主的地款付给了陈剑强”。
3、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冒充E座楼房投资人向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办公室作了E座楼房产权申报登记(张权文50%、曹玉珍50%)。
4、2009年12月1日茂名中级法院审理“欠地款”案,张权文案庭上承认张炬光是福安1号“合伙买地建房”人,E座房产系张炬光的。声称“欠地款105万属实,但不是五个业主欠款,而是陈剑强欠地款105万,理由是其已将收取五位业主的地款付给了陈剑强”。
5、2010年3月3日,张权文在判决生效期间,已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交清了尚拖欠部份地款。
但张权文面对执行法院从2010年4月1日开始每月扣其工资,同年5月追加其妻子为被执行人及张权文于2010年8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等一系列司法活动中,始终隐瞒其于2010年3月3日已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交清了拖欠地款的这一事实。
三问:判决书P15倒数第11行:
“(10)证人谢民的证言,证实其为张权文代理提起再审”。存在严重隐瞒事实。
事实真相:
2013年8月13日,广东省纪委驻高院纪检组亲自到茂名调查法官违纪,当发现谢民反映的事实与“张权文、曹玉珍诈骗案”存在因果关系时,建议司法机关对谢民进行询问。
5月30日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证人谢民的证言:2010年8月,张权文委托其代理再审时,张权文没有告知他,在此之前的2010年3月3日,张权文在判决生效期间,已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交清了尚拖欠部份地款的事实,并承认张权文付给他的再审代理费为8万元。谢民保证:其证言与其向广东省纪委所作的证言一致。
请问法官:谢民证言能佐证张权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为何要隐瞒、删除谢民的主要证言呢?
是什么诱惑,令你们连广东省纪委已掌握的事实,也敢隐瞒、删除呢?

四问:曹玉珍在庭上辡称:她不是想占有张炬光的E栋房产,其之所以申报E栋楼房50%的产权登记,是基于2010年3月3日张权文交清地款时,其借了70万元给张权文,张权文已经还其56万元,尚欠14万元。
请问法官:你们基于什么目的,不把被吿人曹玉珍这一供述和辩解写进判决书里呢?
五问:E座房产是被害人张炬光的,你否认得了这一事实吗?
判决书P7顺数第6行:
(经审理查明“将该896平方米土地划分为A、B、C、D、E座,其中A座占地224 m2,B、C、D、E座均占地168 m2,A座所有人是张权文,B座所有人是曹玉珍,C座所有人是黄丽,D座所有人是方桂春,E座所有人是张炬光,该五座楼于2004年4月底开始共同建设,由于资金问题,遂于2006年10月30日决定不再合建,而是分户(栋)续建。分户前结算,张权文确认各合伙人的投资金额及扣下每人约70万元作为支付‘地、桩、设计、关系’费用,其中张炬光在合建期间投资116.178万元,被张权文扣下其70.178万,余下46万元为张炬光在合建期间E座的建筑工程款。之后五位合伙人各自出资续建自已的楼房,张炬光的E座楼于2007年8月竣工,向深圳宝安区房屋租赁办公室办理租赁证后,由其委托郭耀管理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2008年11月20日,福桥兴公司向以上五位合伙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其内容是福安1号地尚105万元地款未交。”
判决书P8顺数第9行: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由张权文出资35万多元,曹玉珍出资70万元向福桥兴公司缴款1,053,696.00元地款。”
判决书P22顺数第6行:
(被告人曹玉珍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10月30日散伙结算时,张权文预扣四位业主每人70万元用于支付‘地、桩、设计、杂支等’,不但足够,且有结余,这是事实。”
另:2014年5月30日, 第一次公开庭审,100多人参加旁听,曹玉珍庭辩称:她不是想占有张炬光的E栋楼房,其之所以申报E栋楼房50%的产权登记,是基于2010年3月3日交清地款时,其借了70万元给张权文有保障,并说张权文已经还其56万元,尚欠14万元。
判决书P23倒数第3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和张炬光、黄丽、方桂春五人合伙协商共同出资兴建福安1号的合作协议是真实的,不存在欺骗性的,并且五合伙人分建后也已各自出租使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六问:判决书P23倒数第10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和被害人张炬光就双方合伙买卖‘重庆路1号’地块使用权以及共同投资建设‘福安1号’地块房产过程中的资金分配和房产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纠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无法排除张权文、曹玉珍强行占据争议房产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观意图,不能排他性得出张权文、曹玉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结论。”
请问法官:成立吗? 傻子都看得出来, 根本不成立。
首先, 表述错误。
重庆路1号项目是三人合伙做的一桩生意,而福安1号项目是五人“合伙买地,分块各自建房”的关系,两者相者性质不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
将完全不同的两件事用一句话来表述,不仅仅是语法病句,而且在法律文书中是绝对禁止的。
正确的表述是:
(1)张权文、曹玉珍和张炬光三人就双方合伙买卖“重庆路1号”地块使用权过程中的资金分配一直存在纠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
(2)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和被害人张炬光及黄丽、方桂春五人共同投资建设“福安1号”地块房产过程中的房产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纠纷。
其次,“重庆路1号资金分配一直存在纠纷”吗?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吗?
本案卷宗显示: 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第18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条)和卷宗第9卷P158、P160及卷宗第10卷P33清楚载明:张炬光收取重庆路1号转让款161.61万元是张炬光合伙经营重庆路1号应得的本利。
请问法官大人,为何不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案呢?
另外,被告人张权文对张炬光收取重庆路1号转让款161.61万元, 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说法版本, 本案一审判决书就载明二种版本:
第一种、判决书P20顺数第10行:
(张权文供述)“当五栋楼房主体及外墙装修工程基本完成后, 因张炬光骗款161.61万元(另案处理) 造成资金空缺, 工程队停工。为让各合伙人继续投入建设资金,决定于2006年10月30日分户续建。分栋后是各栋业主分别与梁义华工程队结算的。”
第二种、判决书P21顺数第13行:
(张权文供述)“张炬光一直对其隐瞒已收取了这161.61万元,直到2008年10月,因当时其查帐,发现何金尧转让款未如数交付,问何金尧说已交清相关票据已烧了,问张炬光也是同样回答,逼于无奈,其向茂名市公安局经侦三大队报案,迫于公安圧力,张炬光才承认。”
请问法官大人,张权文的供述,前后矛盾,根本不符合常理,你们真的不知道、不清楚吗?如果不知清楚,又怎么会写在判决书里呢?
再次,“张权文、曹玉珍和张炬光及黄丽、方桂春共同投资建设福安1号地块房产过程中的房产权属问题一直存在纠纷”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吗?
本案卷宗显示: 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笫14号)第七条载明:在福安1号五座楼“合建”期间,张炬光投入116.178万元,黄丽投入125万元, 方桂春投入150万元,张权文、曹玉珍二人合计投入108.84万元。
判决书P7顺数第6行:
(经审理查明“将该896平方米土地划分为A、B、C、D、E座,其中A座占地224 m2,B、C、D、E座均占地168 m2,A座所有人是张权文,B座所有人是曹玉珍,C座所有人是黄丽,D座所有人是方桂春,E座所有人是张炬光,该五座楼于2004年4月底开始共同建设,由于资金问题,遂于2006年10月30日决定不再合建,而是分户(栋)续建。分户前结算,张权文确认各合伙人的投资金额及扣下每人约70万元作为支付‘地、桩、设计、关系’费用,其中张炬光在合建期间投资116.178万元,被张权文扣下其70.178万,余下46万元为张炬光在合建期间E座的建筑工程款。之后五位合伙人各自出资续建自已的楼房,张炬光的E座楼于2007年8月竣工,向深圳宝安区房屋租赁办公室办理租赁证后,由其委托郭耀管理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
判决书P22顺数第6行:
(被告人曹玉珍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10月30日散伙结算时,张权文预扣四位业主每人70万元用于支付‘地、桩、设计、杂支等’,不但足够,且有结余,这是事实。”
判决书P23倒数第3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权文、曹玉珍和张炬光、黄丽、方桂春五人合伙协商共同出资兴建福安1号的合作协议是真实的,不存在欺骗性的,并且五合伙人分建后也已各自出租使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何必指鹿为马、浑水摸鱼呢?张权文预扣下被害人70.178万元用于支付地款等,不但足够,且有结余,被害人张炬光是债权人,被告人张权文是债务人,清清楚楚,何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呢?
受害人: 张炬光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25

主题

1897

帖子

5208

积分

博 士

Rank: 8Rank: 8

在线时间
99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5-18
注册时间
2014-9-22
积分
5208
金钱
773
板凳
发表于 2014-12-27 13:18 | 只看该作者
何必指鹿为马、浑水摸鱼呢
专业办理中汇支付无线刷卡机,移动,封顶,费率0.38-0.78,35封顶,13702666184 陈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5

主题

1897

帖子

5208

积分

博 士

Rank: 8Rank: 8

在线时间
99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5-18
注册时间
2014-9-22
积分
5208
金钱
773
地板
发表于 2014-12-27 13:18 | 只看该作者
何必指鹿为马、浑水摸鱼呢
专业办理中汇支付无线刷卡机,移动,封顶,费率0.38-0.78,35封顶,13702666184 陈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96

帖子

1075

积分

大学生

Rank: 6Rank: 6

在线时间
41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1-14
注册时间
2014-11-18
积分
1075
金钱
180
5#
发表于 2014-12-27 13: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公平公正只得个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帖子

0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在线时间
小时
最后登录
1970-1-1
注册时间
2014-4-13
积分
0
金钱
6#
发表于 2014-12-27 13: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官就是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帖子

0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在线时间
小时
最后登录
1970-1-1
注册时间
2014-4-13
积分
0
金钱
7#
发表于 2014-12-27 13: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不可能人人平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帖子

0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在线时间
小时
最后登录
1970-1-1
注册时间
2014-4-13
积分
0
金钱
8#
发表于 2014-12-27 13: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习惯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1

主题

1911

帖子

6293

积分

博 士

Rank: 8Rank: 8

在线时间
359 小时
最后登录
2016-3-25
注册时间
2014-7-23
积分
6293
金钱
1492
9#
发表于 2014-12-27 14: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无图无真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1

主题

1911

帖子

6293

积分

博 士

Rank: 8Rank: 8

在线时间
359 小时
最后登录
2016-3-25
注册时间
2014-7-23
积分
6293
金钱
1492
10#
发表于 2014-12-27 14: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何不出示有利受害人的证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茂名媒体网新浪微博|客服QQ: 1132836688|电话:13428161108|茂名媒体网免责声明:本论坛(mmmtw.com)所载所有内容皆为网友上传。 本论坛只为网友提供空间和平台,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 QQ:1132836688 本论坛的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的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茂名|小黑屋|茂名论坛|茂名人|Archiver|手机版|茂名新闻|360导航|关于我们|粤公网安备44090202000428号 ( 粤ICP备2023141084 号-1 )  茂名市展翅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GMT+8, 2024-5-8 00:14 , Processed in 0.696366 second(s), 4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