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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震惊! 古代尼姑与妓女合作默契! 恩客尸体藏于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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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1: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尼姑本位出家人应该脱离凡尘不理世俗之事,但古代的尼姑们可壹点也不安分,甚至会跟妓女合作,其目的是满足生理需要和大量的寂寞花销。



所以,古代的尼姑庵并非佛家清静之地,很有可能是纸醉金迷之所。

爲了引诱有钱的嫖客上鈎,妓女们千方百计、不择手段,设下了多少圈套。贵州人陆某,久在潮州做官,积了万把块钱,即将整装离任,回归故里。



颇爲自得地对人说:“潮州船妓,向有盛名,来到此地的人,莫不把口袋掏光。但试问潮州诸妓,曾得我陆某壹文钱吗?”

妓女勾引嫖客的伎俩,各地多有不同,而广州有的尼姑庵尤爲独特。




尼庵按道理来说是清静所在,旧时中国尼庵绝非这样。多数淫妇荡妇溷迹尼姑群中,尼庵成爲藏污纳垢之地。

爲那些秘密卖淫的尼姑,引诱嫖客有壹种独具的条件,就是趁做“功德”之机,勾通大户的佣妇保姆,询查大户的人事、经济状况,选择好引诱诈骗的对象。



比如,丧家的主人是个家财富有,刚死了妻室或侍妾的好色之徒,或者这个丧户主人是个刚刚死了父亲而未婚的花花公子,那么,庵主就出谋定策,唆使尼姑乘虚而入。

在做功德的过程中,着意亲近,眉目传情;在功德结束之后,借故多来访候攀谈,嘘寒问暖。壹当时机成熟,便约他来庵烧香礼佛,追荐亡人。若其惠然肯来,即成“瓮中之鼈”了。



此时尼姑大展其“佛法无边”的诸般解数,可使怒目金刚化爲低眉菩萨。于是乎放手施展“丁娘十索”,则珠宝、金饰、衣物之类,就会源源不断地进入尼姑的囊中了。

少年入尼姑庵精尽人亡

在佛教经典中,壹般称尼姑爲“优婆夷”,民间则俗称“师姑”。而在明代正统的法律条文或典章制度文书中,则称之爲“尼僧”或“尼姑”。如明代的法律条例规定:“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杖壹百还俗,僧道发边卫充军,尼僧女冠入官爲奴。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

“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爲尼姑女冠”。嘉靖六年(1527)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尽数入官。这是官方记载称出家皈依佛教女子爲“尼僧”或“尼姑”之例。

尼姑属于壹群脱离尘俗、皈依佛门的出家人,理应不再留恋红尘,并与世俗隔绝,在庵院中与青灯、佛卷、木鱼爲伴,过壹种清修的生活。从明代的史料记载来看,在整个尼姑群体中,确实不乏恪守佛门规矩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儒佛道三教合流思想的盛行,乃至佛教的世俗化,③无疑对尼姑的清修生活造成很大的冲击,随之而来的则是尼姑不再局蹐于庵院壹隅,而是走出庵院,进入民间,与民间闺房女子或家庭妇女结缘,进而成爲民间妇女与外界交通的媒介,勾引妇人之夫。更有甚者,尼姑在与世俗民间交往的过程中,恋世情结日深,宗教情感日淡,进而出现了超脱佛门樊篱的“淫尼”。这不仅是明代宗教史上的新动向,更是明代社会演进曆程中出现的新的曆史转向。



壹、尼姑出家:逃避还是宗教虔诚

在论及尼姑出家原因之前,不妨将明代官方对尼姑出家年龄所作的规定稍作梳理。关于女子出家爲尼的年龄,明代的法律作了基本的规定,并与男子出家爲僧的年龄限制大有差别。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爲尼姑女冠”。建文三年(1401),更是将女子出家的年龄上升到59岁。

与此相应,明朝廷对男子出家的年龄限制却大有不同。如洪武二十二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爲僧”。换言之,男子出家必须是在20岁以下。这是要求幼年或少年方可出家爲僧。这种在年龄上的两反规定,究其用意而言,显然就是爲了使尼姑、僧人能安于清修,并保持佛门庵院的宗教纯洁性。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自明代正统以后,出家爲尼者已不再遵守朝廷的法律规定。如在北京的壹些寺庙中,私自剃度爲尼的妇女日渐增多。根据史料的记载,这些妇女“有因不睦六亲,弃背父母夫男,公然削发爲尼”。可见,其中女尼的来源,既有已婚的妇女,亦有未婚的少女。究其出家的原因,显然很多是因爲家庭内的矛盾。每当遇到令节或每月的朔望,她们在寺院内传经说法,“诱引男妇,动以千计,夜聚晓散”

在说到尼姑的来源及其出家的原因之前,不妨对整个僧侣集团的出家原因稍作探讨。清初人尤侗论僧尼出家的原因道:“今日僧尼,几半天下。然度其初心,愿不及此。其一乐于淫乐之说,其二受金钱驱使,乐而出此。或幼小无知,父母强而使之,及其中道而悔,无可如何者多矣。”



从上面的阐述不难发现,僧尼出家,大多不是出于“初心”,而是追求某种利益需求之举,显然缺乏纯真的宗教虔诚情感。如果转而分析尼姑出家的原因,那么明末清初人陆衡所作的分析也堪称壹针见血。他说:“每见人家妇女,或丧夫,或无子,即有夫有子,而别有不得已,辄忿然出家,薙去其发。

这就是说,在出家爲尼的群体中,多爲“丧夫”或“无子”的妇女。至于那些“有夫有子”的妇女出家,她们的出家当然有其“不得已”之处,隻好“忿然出家”。壹句“忿然出家”,十分暧昧,其实正是淫乐需求。

在明代的官方法律条文中,对尼姑犯奸有惩治条例。如弘治七年(1494),明孝宗下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宣淫者,就于本寺门首枷号壹个月,满日发落”。即使如此,在明代的女尼中,还是出现了与世间俗人私通的现象。如饶州有壹女尼,与士人张生私通,最后还嫁给了张生。有人专门就此事赠壹诗,云:“短发蓬松绿未匀,袈裟脱却着红裙。于今嫁与张郎去,羸得僧敲月下门。”

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尼寺本身就是淫媒之地,再且尼寺大部分本来就是贵族家庭姬妾出家之处,这些大家族出来的削发之尼,难免尘根不断,做出与人淫乱的丑事。

永乐与天顺年间的两件事情加以证实。永乐年间,有工匠在修理壹座尼寺时,在寺里发现了缠棕帽,帽上还有水晶缨珠。工匠就将寺中所得之珠拿到市上出售,被主家发现而告到衙门。官员在审问此案时,问工匠珠子的来处,工匠就如实交代,才知有壹少年因爲偷入尼寺,而爲纵欲尼姑所留,最后死于色欲。爲了隐瞒事实,尸体无法运到外面,就隻好将其肢解,埋在牆下。



又天顺年间,常熟有壹位到京城参加会试的举人,闲来出游,七天没有回家,无人知道他去了哪里。其实,也是到了壹所尼寺,被群尼所留。每天早上,尼姑开门出去,到了晚上再偷偷携带酒肴回到寺中,与这位举人饮酒取乐,所以根本无人知晓。壹天,举人起了惧怕之心,于是跳牆出来,已是“臞然壹躯矣”,身子瘦得令人难以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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