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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先别忙着数经济补偿金,有一件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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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9 18: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场人应该大都知道,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原因不续签,职工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当然了,如果是用人单位使歪招,降低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等,导致职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也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今天我要说的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续签,先别忙着算经济补偿金,有一件事更重要。你很有必要检查一下,自己是否符合主动发起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符合,只要你提出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你自己定),单位只有配合,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人都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也好,续签劳动合同也好,主动权都在用人单位手里,职工只能被动接受,其实这么理解是片面的 。有些情形,却是职工掌握主动权,而且一旦职工做出选择,单位不能拒绝,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不,劳动合同法就给大家提供了这项权利。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职工可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二次到期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职工符合可以主张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不签订并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签订固定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放弃签订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2倍)。
所以说,遇到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先别忙着算经济补偿金,先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后说一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月工资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离职前的工资高于上年度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而非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并且,当该职工的工龄超过12年时,只计算12年的经济补偿金(离职工资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工龄不受限制)。

源于: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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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4-10 13: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了解清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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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17:20 | 只看该作者
调查清楚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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