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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这几个人涉及违规收购生猪、非法电鱼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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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2 1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化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潘光新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x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石湾街道办石湾园林村31
当事人你违规收购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化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股于2022年4月8日接到群众投诉化州市官桥镇旺竹山村委会潘光新生猪收购点存在违规收购生猪一事,我股室立即联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存栏淘汰猪20头,均没有佩戴免疫标识,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得知潘光新收购的20头生猪并没有经过兽医站检疫,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免疫耳标。潘光新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潘光新违规收购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之规定。我局对潘光新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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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之规定。请示领导立案后,进一步的检查取证,调取了个人身份证等证物复印件,并查明案件事实状况。经分管执法的领导和执法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邮政储蓄、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或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7日
化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1:冯裕祥
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3
家庭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兰山那梨岐岭下村7
当事人2:冯勇奎
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6
家庭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兰山那梨岐岭下村5

2022年2月22日下午,有群众到我局投诉2022年2月18日冯裕祥和冯勇奎在化州市中垌兰山那梨岐岭下村用船和电鱼机进行非法电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前往化州市中垌兰山核查该投诉,化州市兰山派出所将冯裕祥和冯勇奎非法电鱼的相关询问笔录资料移交给我局,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电话预约冯裕祥和冯勇奎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笔录,但冯勇奎表示已经外出打工不在化州,冯裕祥对自己和于2022年2月18日与冯勇奎利用船只和电鱼工具在那梨岐岭下村的河中进行电鱼的事实供认不讳。冯裕祥和冯勇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获物中幼鱼超过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以下的罚款……”及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冯裕祥和冯勇奎非法电鱼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获物中幼鱼超过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以下的罚款……”及之规定,我局对冯裕祥和冯勇奎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获物中幼鱼超过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以下的罚款……”及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捕捞工具;3、对当事人冯裕祥和冯勇奎各罚款1500元,即共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邮政储蓄、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或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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