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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发文: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是时候终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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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9 00: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的消息在网上引发广泛讨论,“烟花爆竹禁燃令该解绑吗”成为热议话题,12月28日上午,@央视网 发表了相关看法。

全文如下:

春节临近,呼吁解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声音越来越多。近日,“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相关消息引发关注与热议。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其中便提到“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这一案例。


报告在谈及该案例时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报告称,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该案例发布后引发网友关注与热议,一时间“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这一词条登上热搜榜单。


不少网友对燃放烟花爆竹持支持态度,“以前除夕夜热闹得很,现在倒是安静,可也没年味儿了”“又不是天天燃放,就过年乐呵乐呵”“应该适度放开烟花燃放禁令,这既是大家的呼声也符合我国的传统”。


对于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火灾隐患问题,网友们纷纷提出建议。


有网友表示“建议划定区域,让大家注意防火安全,不能因噎废食”“规定好什么区域是禁止燃放的、什么区域是控制燃放的、什么区域是开放燃放的”,还有网友进一步提出“特定时间或地方可以适当开放,合理安排好区域和时间,做好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工作,把年味儿还给大家”。


据媒体梳理此前报道,禁燃烟花爆竹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但直到2015年,严重的雾霾和大气污染的问题,才让人们对禁燃烟花爆竹达成共识,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禁燃令”。


如2021年,辽宁省盘锦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规定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全市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2022年,山东省东营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也曾发布紧急通知,决定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值得一提的是,到2023年初,多地对“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政策作出调整、松绑。


2023年初,河南、广东、山东、辽宁等多地将“禁止”改为“限制”,规定民众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通过细致的规定引导人们科学适度燃放烟花爆竹,曾引来一片叫好声。


正如有媒体的新闻评论所说,地方禁放烟花爆竹,无非是出于环保压力和安全隐患,但我国在环保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而划定可燃放的时段和区域、做好安全措施,也已是各地的成熟经验。


中国人辛劳了一年,应该享受过年的喜悦,应该有仰望绚烂烟花的权利。

如今,在2024年春节来临前,各地应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声音为契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是时候终结了。

此前报道


据微信公众号“法治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6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报告指出,2023年,法工委督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纠错改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报送备案的或者现行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督促和推动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制定新的规定取代原有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报告还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的涉及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还有的涉及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民生地方性法规、有关单行条例、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


其中第一、六、七起案例,格外引发舆论关注。


案例一:涉罪人员近亲“连坐”不合宪


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这样的限制措施实际上属于“连坐”性质,应予停止执行。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工委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法工委与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

案例六:个别地方对私拆承重墙处罚标准过低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处罚规定明显低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并将“并处”改为“可处”,属于放松管控的情形;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改变,涉及居民安居和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应放松监管。


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案例七:值得商榷的全面禁燃令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来源: 观察者网综合央视网、微信公众号“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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