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茂名媒体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82649|回复: 25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茂名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复制链接]

95

主题

99

帖子

1067

积分

【官方认证】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在线时间
68 小时
最后登录
2018-7-23
注册时间
2013-3-7
积分
1067
金钱
446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茂名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精神,我市将依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设立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限制使用,限期予以淘汰。特此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界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2013年3月30日后禁止销售超标车。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销售企业应在限期内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过期仍销售的,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三、超标车使用过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超标车实施临时登记,按照全省统一式样核发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标识只在茂名市辖区内有效,不能在外市使用,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从2016年1月1日起,超标车不准再在本市辖区道路上行驶。

    四、在过渡期期间,对超标车实行限制区域路段行驶。过渡期间,我市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等情况,在茂名市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道路行驶设立超标车禁行区域路段,禁止或限制超标车通行。

    五、超标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加强行车秩序管理。对驾驶超标车的,驾驶人员要按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必须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特此通告。

                                 
茂名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茂名媒体网新浪微博|客服QQ: 1132836688|电话:13428161108|茂名媒体网免责声明:本论坛(mmmtw.com)所载所有内容皆为网友上传。 本论坛只为网友提供空间和平台,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 QQ:1132836688 本论坛的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的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茂名|茂名论坛|茂名人|手机版|茂名新闻|360导航|关于我们|粤公网安备44090202000428号 ( 粤ICP备2023141084 号-1 )  

GMT+8, 2025-6-16 06:10 , Processed in 0.809439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