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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大学生遭遇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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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4: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继8月6日,广东省茂名市爆出“老师要求潜规则学生家长”的新闻后,昨日浙江某高校又发生了一起高校教授潜规则在校女学生的事件。据举报者所述,其是受害人小雪的同学,小雪由于毕业论文严重偏题,可能拿不到毕业证,因此向其导师林教授寻求帮助。林教授暗示此事要有回旋的余地,小丽必须接受“潜规则”。之后与小丽多次进行微信聊天。据聊天记录显示,阿林说话十分暧昧,有明显色诱内容。举报者还表示,道貌岸然的林教授之前已有过多次骚扰其他女大学生的情况。

       目前,当地市教育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教授作出了以下处理:一,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将其开除出教师队伍,三,对其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在全市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who do you have to fack to get a break in this town?(我该跟谁上床才能在这个圈子打开突破口?)这句精彩的台词出现在好莱坞一部描写演艺圈内幕的电影中。在当今社会,潜规则已经不仅仅是娱乐圈的专利,各行各业,都有不为人知,丑陋黑暗的一面在台面下发酵。网友们对此等现象众说纷纭,有的说,这些都纯属个人炒作,不值得小题大做;有的说,这纯属个人意愿,也只能在道德范畴上抨击,因为它始终游离在法律的边缘;有的说“潜规则”属于个人自由,法律不仅无权干预,还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也有的对以上所有说法都进行了否定,认为这些说法都是荒谬可笑的,是没有看清事物本质的,至少没有看清潜规则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巨大破坏。诚然,潜规则的出现扭曲了许多人的价值观,包括现在娱乐圈靠一脱成名、靠性录像炒作的明星比比皆是,总归为病态社会价值观的一种体现。韩寒就说过,“潜规则,实质就是一种强权对弱势的强奸,当我们习惯了这种强奸,世间也就再无公义。”

        好莱坞某影星初出茅庐时,就因为一部电影迅速走红,并且令人艳羡地捧走了奥斯卡小金人。当他幸福地跑去告诉自己表演课的启蒙恩师时,恩师没有说话,而是指着刚刚与他擦肩而过的几个学生对他说,刚才走过的人中,可能6个人演这个角色都不会亚于你,你跟他们最重要的区别是,你获得了这个角色,而他们没有。换而言之,一个人的事业成功,机遇很重要,渠道更重要。就拿娱乐圈来说,许多刚出道的新人无财无背景,甚至是来自贫民窟,连中学文凭也没有。没有别的工作技能和知识,只有在娱乐圈占有一席之地才能让他们改变自己的生活。因此破釜沉舟的决心让他们意识到献身换取一个演出机会,是非常有价值的一件事。至少我们知道的,在韩国娱乐圈,多少天真纯洁的少女为了追求理想,惨遭淫乱的沾污和道德败坏的摧残,仍然前赴后继。

        目前社会上所说的“性贿赂”,仅指利用女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先生明确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较之财物贿赂危害更甚。在某些情况下,它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它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有专家指出,潜规则实质也是一种性贿赂,不能仅仅在道德层面上进行谴责,毕竟它还涉及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

       但是目前关于性贿赂的法律认定,有以下几大难题。

        1.法律空白。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3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应理解为不仅包括财物,而且也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要求或欲望等等,但也未明确“性贿赂”。由于无明文规定,使得“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

        2.罪名难定。一种罪名出台有其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行为具有普遍性;三是还必须考虑到这种罪名设置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就“性贿赂”而言,明面上属于道德范畴,一般为党纪政纪惩处范围。若设定“性贿赂”罪名,对贿赂形式和手段、贿赂程度和危害程度等,都很难加以量化。

        3.取证困难。“性贿赂”行为隐蔽性强,交易多是不为人知,难以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性贿赂罪”付出的法律成本较高。其中也不排除不法分子拼接有关“性贿赂”行为的视听资料用于报复诬陷,干扰或误导司法调查取证工作。

        而各国法律对“行贿”和“贿赂”的相关定义中则大多包含性贿赂的内容:

        日本的《刑法》第197条规定,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财物、艺妓表演、性服务等等,都可成为贿赂。

        根据新加坡法规,提供官职、职业机会,给予其他帮助、袒护和各种好处等等,都属于贿赂范围。

        美国《刑法》、《反歧视法》就明确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

        尽管“性贿赂罪”的界定、司法实践存在诸多困难,但法律的盲区会给一些犯罪分子储备了为所欲为、藏污纳垢的广阔空间,也会给那些投机取巧之徒提供了适宜的不劳而获的温床。目前包含教育界,娱乐圈潜规则在内的各种性贿赂活动逐步升级,促使牟取不正当利益频频发生,社会风气更加恶劣。由此可见,“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已到了非用法律约束和制裁不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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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教授是禽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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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都潜到学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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