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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协警殴打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还上了电视,很多人片面的批判协警的殴打行为,而忽视了视频中驾驶员从企图逃避调查——雨伞抗法——肘击协警——脚踢协警,然后才有协警在制服过程中的脚踢、肘击。
并不知道驾驶员的处置如何,但是协警被辞退,交警被处分。这样的处理方式似乎有点过了,毕竟动手是驾驶员的责任,协警在制服中不理性或过度使用武力,要处罚,但辞退的做法领不少守法市民惋惜了两位能和你讲那么久道理的协警。
废话不说,说主题,袭击协警是否等于袭警呢?
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是“协警”。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
这样明白了吗?警察是警察,协警只是协助警察进行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并不等于警察。
在刑法上,我国刑法没有“袭警”的说法,对于袭警,一般适用“妨害公务罪”,这里我得说明的是,这个“妨害公务罪”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我们所说的犯罪是需要判刑的,而违法的话可能只是治安拘留或处罚金。
而在2016年公布的“警察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虽然提出了“袭击警察”的说法,但是追究的还是“妨害公务罪”,因为警察和普通公务人员也是一样的,并没有特例,这里的修订这是增加了“袭击警察”的说法而已。重点是这里的对象更单一的指向“警察”,因为是“警察法”。
说了那么多,其实就没有“袭警罪”,只有“妨害公务罪”,那么重点来了。
协警,并不能单独进行公务活动,必须是民警在场,协助民警进行公务活动,就是说如果现场有民警在场,是民警指挥下进行的协警活动,那么说协警所进行的是“履行公务活动”,那么袭击协警的话,其实就是在“妨害公务”,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袭警”,罪名就是俗称“袭警罪”,法称“妨害公务罪”。
再次强调,袭击协警的“妨害公务罪”是有前提的:一,民警在场;二,由民警指挥进行的活动。二者缺一不可。
最后补充一点,袭击协警,即使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只要你袭击了他人身体都是构成伤害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奉劝各位武林高手,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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